執行工作典型案例來了!欠錢不還 “老賴”子女從私立學校轉至公立學校

四川高院今日召開的全省法院“基本解決執行難”工作暨執行長效機制建設情況新聞發佈會上,還公佈了8個執行工作典型案例。

執行工作典型案例來了!欠錢不還 “老賴”子女從私立學校轉至公立學校

案例1:依法限制失信被執行人蔣某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案

案情簡介

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年審理了一起二審民間借貸糾紛案(2016)川01民終3974號,判決蔣某某等人償還何某某借款本金743萬元及利息。在判決書生效後,蔣某某等遲遲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義務。2016年10月,債權人何某某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將該案指定邛崍市人民法院執行。執行中,2016年11月,邛崍市人民法院審查認定蔣某某對生效判決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系失信行為,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後邛崍市人民法院分別於2017年1月18日和4月13日作出(2016)川0183執1650號和(2017)川0183執異6號裁定,依法查封、扣押被執行人財產並進行拍賣,但仍未實現案涉743萬元款項的全部執行。

2018年7月,邛崍市人民法院向蔣某某發出限制高消費令,其中明確限制其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2018年8月,邛崍市人民法院為保障債權人合法權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限制蔣某某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向成都市金牛區教育局及案涉私立學校發送協助執行通知書,並與被執行人所在地教育部門溝通協調,在新學期開學前將其子女轉至公立學校就讀。

典型意義

本案兼顧了“堅守法律底線”和“保護合法權益”的價值理念。一方面依法限制被執行人子女就讀高消費私立學校,另一方面聯合教育部門將其子女轉至公立學校就讀,在保護債權人利益的同時兼顧保障了被執行人子女的受教育權,對全國類似案件具有指導意義。

案例2:宏建木業有限公司申請破產重整案

案情簡介

2015年7月22日,平武縣民營公司——宏建木業有限公司向平武縣法院申請破產重整。截止2015年6月30日,申請人總資產5976萬元,總負債10956萬元,且最棘手的問題是涉及已到期的欠眾多林農木材款約1362萬。考慮到該公司申請破產在全縣社會影響重大,涉及面廣,穩定隱患極大,法院通過對該案進行“司法診斷”,提出了浮動抵押方案,同時向綿陽中院、縣委、縣政府等報告,組織召開政府相關部門、債權人、眾多林農、職工代表等參加的聽證會,討論破產重整的必要性並對浮動抵押方案進行印證。

經有關債權人自願選擇,79戶林農與平武縣宏建木業有限公司簽訂動產浮動抵押合同,抵押擔保債權額度為1340萬元,並在工商部門進行了登記。2015年10月14日,79位林農向平武縣法院提出實現擔保物權的申請,法院受理後,依法按照特別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裁定如下:准予對被申請人平武縣宏建木業有限公司依《動產浮動抵押合同》所列擔保財產採取拍賣、變賣等方式依法變價,申請人羅某、張某某等79戶林農對變價所得款項在1340萬元範圍內優先受償。

因宏建木業公司未能及時支付該款,2015年11月24日起,79戶林農陸續向平武縣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希望依據雙方達成並經法院確認的《動產抵押合同》採取拍賣、變賣公司原材料、產品、機器設備等財產的方式來實現債權。該案受理後,經調查,宏建木業公司已深陷債務困境而無履行能力,現有資產也已被數家法院查封,若機械採取拍賣、變賣等強制執行措施,不僅極難實現79戶林農的全部權益,也將直接導致公司停產,大量工人失業。

針對這一實際,法院迅速成立執行專案組,在執行過程中,為了不影響公司的繼續生產和正常經營,考慮到傳統模式的查封束縛了被查封財產的使用價值,也限制了被執行人利用該財產創造價值的能力,甚至也延緩了債權權利的實現,有時評估拍賣查封財產也並不是執行的最佳方案,採取了比較靈活的查封方式,即“活查封”。一是對生產原料、半成品、成品以及將來的產品採取“活查封”的方式,允許企業繼續經營;二是與林農代表一起監督、組織生產及銷售生產成品,充分保證了申請人林農的利益;三是優先支出公司的水電、稅款、甲醛等運營基本費用,共支出生產成本477餘萬元。截止2016年3月8日,共執行到位現金725餘萬元,實物抵債近615萬元,該案全部執行完畢。

平武縣宏建木業公司已全部清償完79戶林農款共1340萬。在兌現了79戶林農的權益的同時保障了公司的生產運營,避免了該公司立即進入破產重整程序,成功挽救了該公司。

典型意義

平武法院牢牢把握司法的價值取向,在正確適用法律的前提下,指導政府、企業、債權人運用法律智慧規避風險,全力維護當地經濟發展。針對本案實際情況,該院認真研究,從解決問題出發,打破思維定式,未簡單對公司一破了之。通過引導,在當事人自願選擇的情況下,靈活運用浮動抵押的方式審理這起案件,不僅完善了擔保形式,增強了對物的有效利用,保障了債權人的利益,也給予了公司喘息機會,幫助公司渡過難關,有效避免了公司破產。同時在執行環節平衡雙方利益,採取“活查封”的執行方式,通過保護繼續生產創造出新的財富來化解債務,兌付林農欠款,而不是簡單的變賣初級原材料,既不影響該公司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給臨時困難企業留有生還餘地,促進了公司的持續發展,也對兌現申請人的勝訴權益有充分保障,得到了當地縣委政府的充分肯定,實現了各方共贏。該例動產浮動抵押登記也是自《物權法》頒佈實施後,在我省司法實踐中首例真正實施,實現了法律效果、經濟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真正統一。

案例3:宜賓市農業融資擔保有限公司訴宜賓市博實商貿有限責任公司、賴武明、朱亞玲、王鴻、徐茜等追償權糾紛一案

案情簡介

2015年4月3日,宜賓市博實商貿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博實公司”)向宜賓興宜賓村鎮銀行借款300萬元,宜賓市農業融資擔保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農擔公司”)為該筆貸款提供連帶保證擔保,同日,賴武明等人向農擔公司提供連帶保證反擔保。因博實公司未按期償還全部貸款,農擔公司為其代償了貸款本金111.8萬餘元。2018年5月28日,農擔公司起訴法院後與博實公司、賴武明、朱亞玲、王鴻、徐茜等人達成調解協議,博實公司向農擔公司償還代償款本金111.8萬餘元及資金佔用利息。賴武明等人承擔連帶償還責任。因未按調解協議履行償還義務,案件由宜賓市翠屏區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執行過程中,查到賴武明有住宅房屋一套,執行法院對該房屋依法採取網絡詢價、網絡司法拍賣變賣措施。2020年1月5日,網上變賣成交後,執行法院面臨房屋騰退、交付。此時正值疫情期間,執行法院瞭解到,自2015年起,賴武明將該房屋用作其經營的宜賓市布穀鳥農副產品有限公司的辦公場所,該公司主要經營農副產品銷售、電子商務等業務。

疫情發生後,上級法院發文要求疫情期間禁止外出集中執行強制騰退,賴武明也申請給予其騰退房屋的合理寬限期。執行法院根據前期實地調查和討論研判,向該房屋買受人釋法明理並經買受人同意,決定騰退房屋的期限寬限至2020年4月1日。疫情形勢向好後, 4月9日,執行法院在做好各項防疫措施的情況下,再次通知賴武明及該房屋買受人到該房屋現場辦理房屋騰退、交付手續。因賴武明經營的宜賓市布穀鳥農副產品有限公司的辦公場地受疫情影響尚未完全落實辦妥,該房屋內的辦公用品等大量物品目前無法難以找到地方放置,經釋法明理、就地調解,買受人和賴武明達成一致意見,賴武明自2020年4月9日起向買受人反租該房屋一個月,賴武明當場支付該房屋買受人租金1800元,賴武明書面承諾在一個月內自動騰退後再將房屋交付給買受人。執行法院通過合法的變通方式順利完成了該房屋的交付,並迅速通過陽光執行+移動執行+一案一賬號系統“雲”發放了該房屋變賣款。

典型意義

疫情防控期間,翠屏法院堅持疫情防控和審判執行兩手抓、兩不誤。全面貫徹善意文明執行理念,審慎採取強制執行措施,創新雲閃付案款發放新模式,不斷加強司法服務職能作用。一方面,在疫情特殊時期,充分釋法明理後給予被執行人自行騰退房屋的合理寬限期,並採取合法的變通方式順利完成房屋騰退和交付,最大限度保障各方當事人的合理訴求和合法權益,避免採取強制騰退措施,同時也為被執行人經營的農副產品企業平穩過渡及時復工復產提供司法便利,實現雙贏效果。另一方面,開啟以“線上為主,線下為輔”的防疫執行工作模式,採取線上查控、線上詢價、線上拍賣、線上付款等“不見面無接觸”模式開展執行案件辦理、案款支付,確保疫情防控不鬆懈,執行工作不停歇。

案例4:達州市海峰商貿公司申請執行股權轉讓合同案

案情簡介

達州市海峰商貿有限責任公司與宋忠奎、瞿科勇、劉一端、王成林、張洪波股權轉讓合同糾紛一案,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於2017年6月12日依法作出 (2017)川民終216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宋忠奎、瞿科勇、劉一端、王成林、張洪波在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返還達州市海峰商貿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款910萬元。判決生效後,宋忠奎、瞿科勇、劉一端、王成林、張洪波未主動履行義務,達州市海峰商貿有限責任公司向達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達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7年11月3日依法立案執行,執行法院通過網絡查控、現場調查等方式對被執行人銀行存款、股票、不動產、公積金等財產情況進行調查,僅發現少量可供執行財產。執行法院遂對被執行人婚姻登記情況進行調查,調查發現被執行人張洪波、劉一端、王成林分別在判決生效後與配偶辦理協議離婚,將位於達州、成都的大量房產,奧迪、寶馬、特斯拉等豪車分割給配偶一方,債務由上述被執行人承擔,致使被執行人無財產可供執行。

執行法院依法將被執行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並限制高消費。鑑於生效判決並未判決上述被執行人配偶承擔責任,被執行人夫妻共同財產已通過離婚分配給前配偶一方,執行法院無法強制執行。執行法官將被執行人以離婚方式轉移財產逃避債務行為告知申請執行人,並依法釋明可以提起撤銷權訴訟,請求法院撤銷上述被執行人與配偶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約定,申請執行人向達州市通川區法院提起了撤銷權訴訟。為防止被轉移財產再次轉移,執行法院依據申請執行人申請查封了上述被轉移財產。同時,執行法官通知被執行人,告知其在法院判決生效後,通過離婚方式轉移財產逃避債務,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判決,情節嚴重,已涉嫌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執行法院隨後收集相關證據並準備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迫於失信懲戒和刑事威懾壓力,被執行人請求與申請執行人和解。

執行結果:2018年8月23日,經本院組織雙方當事人自願達成執行和解協議,鑑於雙方以前曾友好合作,申請執行人作出讓步,同意被執行人只支付650萬元,在簽訂本協議後十天內支付400萬元,下餘250萬元在簽訂協議一年內支付。被執行人按照約定支付了400萬元,執行法院按照雙方約定解除了被執行人的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雙方按執行和解協議履行本案終結執行。

典型意義

被執行人在訴前或訴中,乃至判決生效後通過離婚方式惡意轉移財產行為日益增多,該類案件執行難點在於生效判決未判決被執行人配偶一方承擔責任,但可執行財產已通過離婚形式轉移到被執行人原配偶名下,造成人民法院無法執行。本案在執行中,對申請人進行依法釋明告知可以行使撤銷權,撤銷被執行人和配偶的離婚協議中財產分割內容, 同時執行法院依法啟動刑事追責程序,被執行人迫於威懾壓力與申請執行人達成執行和解。離婚不但逃避不了債務,還將面臨被追究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刑事責任。

案例5:瀘州市盛昌建築安裝工程有限公司申請執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

案情簡介

2014年至2015年6月,民營企業瀘州市盛昌建築安裝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盛昌公司)承建了國有企業四川省古敘煤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古敘礦區(以下簡稱觀沙煤業)觀文煤礦地面生產系統(二期)工程,後因工程款支付引發糾紛。2018年7月10日,經瀘州市仲裁委員會(2018)瀘仲字第35號裁決書,裁決觀沙煤業應支付盛昌公司工程款6282315元,並承擔案件受理費保全費等費用。

2018年9月,因觀沙煤業未履行仲裁裁決確定的義務,盛昌公司向四川省瀘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強制執行申請。執行法院受理後,執行法官迅速發出執行通知書和財產報告令,並啟動網絡查控工作。通過網絡查控系統,執行法院先後凍結了被執行人多個銀行賬戶共計465萬存款。在調查中,執行法官發現觀沙煤業系2009年成立的國有企業,前期整改欠債較大,僅欠建設工程款就有1億,如果強制執行,可能導致被執行人企業資金鍊斷裂,債務問題全面爆發,企業隨時有破產倒閉的風險。執行法官同時也發現,該企業目前處於正常生產經營期間,生產狀況趨於穩定,償債能力逐步提高。

一方面對民營企業的合法權益應當依法保護,另一方面對有發展潛力的被執行人也不能“一棍子”打死。根據以上情況,執行法官在要求被執行人提供生產經營開支實際狀況證明資料的基礎上,經申請執行人同意,提請合議庭研究決定,先行解凍10萬,用於被執行人的應急開支。同時,執行法官積極主持申請執行人與被執行人多次協商,最終於2018年11月7日達成執行和解協議,由執行法院扣劃360萬作為首期執行案款支付給申請執行人,同時解除對已凍結賬戶的查封,剩餘的待執行款項由被執行人在兩年內按季度支付。至此,本案順利、穩妥、有效的執結。

典型意義

該案是瀘州地區實現申請執行人企業權益保護與被執行人企業經營發展的利益平衡的典型代表。執行法院通過強制措施迅速凍結了被執行人的財產。在發現被執行人企業具有一定的發展潛力,目前因資金困難暫時陷入困境的實際情況後,通過組織雙方協商,在依法保護申請執行人(民營企業)合法權益的前提下,充分考慮被執行人履行債務的能力,通過執行和解的方式,使被執行人企業(國有企業)能夠回血經營,避免因單純的就案辦案而導致企業破產倒閉,對轄區法院執行辦案具備一定指導意義。

案例6:許某元申請執行撫養費糾紛案

案情簡介

許某智系許某元的父親,據(2016)川1423民初769號民事調解書達成協議:許某智在2016年12月31日之前一次性支付許某元至十八週歲的撫育費80000元。協議生效後,許某智未在生效法律文書規定的期限內履行義務,許某元於2018年5月7日向洪雅縣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許某智多次找藉口逃避支付撫育費,並經常通過關閉通訊工具、去外地等方式故意玩“消失”。

受理案件後,洪雅法院立即進行總對總查控,並通過網格員協助機制向當地網格員下發了調查任務。系統反饋,許某智名下僅有車牌為川AT655A梅賽德斯奔馳轎車一輛。網格員經過多次走訪調查,掌握到許培育的經濟狀況良好,並反饋其名下還有期房一套。法院依法對其名下房產、車輛進行查封,但被執行人許某智拒不配合,車輛未實際扣押,房產僅有網籤合同,屬於期房,尚未辦理產權登記,暫無法處置。

執行幹警多次與許某智聯繫,責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但許某智均以承諾履行期限等方式欺騙執行人員,推諉、拖延執行時間來逃避執行。8月24日,許某智再次向執行人員承諾當天履行並主動要求申請執行人及委託訴訟代理人到法院協商,但當日許某智故意將手機設置為停機狀態,致使協商未果,且此後一直無法聯繫。執行幹警與網格員一起多次到許某智戶籍所在地及常住地走訪調查,仍未找到被執行人許某智。

針對此類執行困局,洪雅縣法院創新探索了“執行天眼”系統,通過分析大數據,快速、精確查找被執行人具體位置。9月4日5:18,執行幹警通過“執行天眼”對許某智精準定位,經分析其活動軌跡,成功鎖定其位置在夾江縣某街道,執行幹警立即前往夾江縣。18:10,執行幹警通過對該街道旅館逐一排查,在其中一家旅館找到用他人身份證登記入住的許某智。從定位到找到被執行人,用時不到1個小時。

隨後,執行幹警依法將許某智拘傳到洪雅縣法院進行約談,但其仍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法院依法對其司法拘留。迫於法院強制執行的威懾力,在拘留期滿後,許某智主動到法院繳納了執行案款80000元及執行費1100元。至此,該案圓滿執行完畢。

典型意義

“基本解決執行難”工作開展以來,洪雅縣法院在全省率先探索了網格員協助機制,通過“群眾化”路線提升查人找物效率,隨後又創新“執行天眼”系統,借力“信息化”精準定位千方百計逃避執行的“老賴”。

該案中,執行幹警運用多種執行手段,先通過網格員協助掌握被執行人基本情況,運用“執行天眼”系統實現精準定位,採取司法拘留形成震懾。多措並舉,促進案件順利執結,大幅提升了執行效率,維護了申請人合法權益。

案例7:陳某申請執行四川某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勞動爭議糾紛一案

案情簡介

四川某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是自貢市首家經國家質檢總局核准使用國家地理標誌保護產品“自貢冷吃兔”專用標誌的企業,主要從事自貢冷吃兔、冷吃牛肉等食品生產、加工、銷售等。對該企業品牌的打造和保護工作,對於提升產品知名度、形成品牌聚集效應以及產業鏈形成發展具有積極推動作用。

申請人陳某原系四川某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員工。2019年4月,經自貢市自流井區勞動仲裁委仲裁:雙方解除勞動關係,四川某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應當支付陳某自2017年12月至2019年4月的工資、經濟補償金等共計5.4萬餘元。經執行查明,被執行人四川某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現有員工50餘人,有銀行存款、車輛、機器設備等財產,具備一定的履行能力。與此同時,公司經營收入主要用於生產投入,並正申請融資貸款進行擴大再生產。若強制凍結其銀行基本賬戶或者處置設備生產線,勢必造成企業停產停業風險。執行法院根據本案實際情況,在充分考慮企業正常生產經營前提下,促成雙方達成執行和解,優先選擇依法處置非必需的生產資料——麵包車後,就剩餘款項採取分期履行方式,並對機器生產線的實施“軟查封”,確保案件順利執結。

典型意義

本案系一起支付勞動報酬的涉民生案件,處理是否得當既關乎弱勢群體勝訴權益的兌現,又涉及民營企業的健康發展。在我國經濟轉型升級和供給側結構改革的背景下,部分民營企業在創新轉型中出現了暫時的經營困難。法院在執行辦案中,積極履行好司法為民職能,又本著保護民營經濟發展的內在要求,堅持“善意文明執行”理念,注重“生道執行”“放水養魚”,避免“竭澤而漁”“殺雞取卵”,用足用活各類執行措施,積極促進本地營商環境優化和經濟高質量發展,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案例8:農行大英縣支行申請執行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

案情簡介

2018年6月22日,遂寧市中級人民法院(下稱遂寧中院)作出(2018)川09民初31號民事判決書,判決:1、四川省大英鎣峰化工有限責任公司償還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英縣支行借款本金4,500萬元及相應的利息、複利、罰息;2、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英縣支行就本判決第一項確定的債權在6,210萬元的最高餘額內有權對四川省大英鎣峰化工有限責任公司的抵押財產折價或者拍賣、變賣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3、駁回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英縣支行的其他訴訟請求。判決生效後,因四川省大英鎣峰化工有限責任公司未按期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義務,權利人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英縣支行於2018年8月6日申請強制執行,遂寧中院於同日立案執行。

案件執行過程中,遂寧中院向被執行人四川省大英鎣峰化工有限責任公司送達執行通知書和財產申報令,並要求被執行人擬定還債方案。被執行人按照執行通知書的要求申報了財產,該公司財產主要包括公司土地、廠房以及機器設備,並且該部分資產均抵押給申請執行人,同時該公司表示沒有現金履行能力,請求人民法院組織雙方當事人協商處理本案。

經過法院現場調查查明,被執行人四川省大英鎣峰化工有限責任公司已將機器、廠房租賃給第三人什邡市農得利天府複合肥有限公司生產,並且該公司生產經營處於正常生產狀態,公司現有生產工人上百人,公司年產值預計可達上億元。介於本案實際情況,執行局對本案執行進行集體研究,認為本案如強制處置財產,將使被執行資產價值嚴重縮水,同時極大地影響租賃企業的正常生產,打擊民營企業發展的信心和積極性,不符合習總書記《在民營企業座談會上的講話》精神,本案應全力組織相關各方進行協商,實現多方共贏,以達到辦案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承辦法官按照執行局制定的執行方案,主動向當事人通報情況,徵求意見,多次組織相關各方進行協商協調,並有針對性地分析本案強制執行與和解執行對各方造成的影響和利弊,最終在法院的努力下,2018年9月30日,本案申請執行人、被執行人和第三人達成《債務重組協議》和《執行和解協議》,協議約定本案債務由第三人什邡市農得利天府複合肥有限公司承接,由申請執行人和第三人形成新的債權債務關係。現第三人什邡市農得利天府複合肥有限公司已按照協議內容償還借款本金1300萬元。本案得以快速、妥善、圓滿執行,相關各方均對法院執行工作十分滿意。

典型意義

本案在執行中,人民法院秉承執行工作為人民司法、為大局服務的執法理念,積極貫徹習總書記《在民營企業座談會上的講話》精神,依法平等保護國營經濟和民營經濟的合法權益,全力促進民營經濟的發展。執行中,人民法院不僵化辦案,不就案辦案,而是根據案件實際情況,採取放水養魚的措施,為民營經濟的發展扶一把、送一程,同時充分保障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在制定和解協議時給予中肯、全面的司法建議和意見,最大限度地規避協議履行中的法律風險。本案在執行中,人民法院更多地把自己定位為司法服務者的角色,既有擔當精神,又提高了執行效能,做到了辦案效果和社會效果的高度統一。

新浪微博:@四川高院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