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过世后,妻子需要承担公婆的赡养义务吗?

1. 事 件 经 过

咨询人来电,称自己的奶奶有4个子女,其中3位已经过世,现仅剩咨询人父亲一人在世,由于家庭条件困难,负担过重。问奶奶已过世的3个儿子之妻子(即儿媳妇)有没有赡养义务?


丈夫过世后,妻子需要承担公婆的赡养义务吗?

2. 律 师 说 法

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以及《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之规定,儿媳不属于法定的赡养人,没有相应的赡养义务,法律中规定的协助义务仅适用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一旦一方过世,配偶也不再负有协助赡养义务。


同时根据《婚姻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之规定,若已过世的3个儿子有子女,且其子女具有负担能力,则可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赡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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