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過世後,妻子需要承擔公婆的贍養義務嗎?

1. 事 件 經 過

諮詢人來電,稱自己的奶奶有4個子女,其中3位已經過世,現僅剩諮詢人父親一人在世,由於家庭條件困難,負擔過重。問奶奶已過世的3個兒子之妻子(即兒媳婦)有沒有贍養義務?


丈夫過世後,妻子需要承擔公婆的贍養義務嗎?

2. 律 師 說 法

根據《婚姻法》第二十一條:“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以及《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十四條:“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贍養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負有贍養義務的人。贍養人的配偶應當協助贍養人履行贍養義務。”之規定,兒媳不屬於法定的贍養人,沒有相應的贍養義務,法律中規定的協助義務僅適用於夫妻關係存續期間, 一旦一方過世,配偶也不再負有協助贍養義務。


同時根據《婚姻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於子女已經死亡或子女無力贍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的義務。”之規定,若已過世的3個兒子有子女,且其子女具有負擔能力,則可要求其承擔相應的贍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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