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杰,长丰县人民法院喊你来还款!欢迎知情人提供相关线索

案情介绍: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执行案号:(2020)皖0121执117号

失信被执行人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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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 杨杰

住址:安徽省长丰县水湖镇长丰社居委农机公司宿舍

身份证号:3401211984****9118

立案时间:2020-01-10

执行法院:长丰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长丰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一、被告杨杰、程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代书龙借款65000元;二、驳回原告代书龙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30元,由被告杨杰、程芳负担。上述款项汇至本院账户(注明案号):户名:长丰县人民法院代管款;账号:20000011287110300000018;开户行:安徽长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如本判决书生效后,被告拒不履行义务,原告可于本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法官联系电话:0551-666736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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