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常有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发现了被告在异地有房产,要求法院查封,法院无法分配出人手到异地查封,就会回复当事人,已经委托了异地法院协助查封,但是需要等一等,因为异地法院他们也管不了等等之类的话,那么查封异地法院的房产真的需要那么久么?难道法院就没有规定来规范这个行为么?
这里方律师要说:要相信我们的司法环境在慢慢进步,法治环境也越来越规范,当然不会也不可能让他无限期拖延。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执行事项委托工作的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委托异地法院办理诸如查封、扣押、冻结等执行事项的,一般不能超过20天。
第一条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过程中遇有下列事项需赴异地办理的,可以委托相关异地法院代为办理。
(一)冻结、续冻、解冻、扣划银行存款、理财产品;
(二)公示冻结、续冻、解冻股权及其他投资权益;
(三)查封、续封、解封、过户不动产和需要登记的动产;
(四)调查被执行人财产情况;
(五)其他人民法院执行事项委托系统中列明的事项。
第五条受托法院一般应当为委托事项办理地点的基层人民法院,委托同级人民法院更有利于事项委托办理的除外。
第六条办理期限应当根据具体事项进行合理估算,一般应不少于十天,不超过二十天。需要紧急办理的,推送事项委托后,通过执行指挥中心联系受托法院,受托法院应当于24小时内办理完毕。
那么又有当事人会问,为什么我的案件判决出来了,法院告诉我需要委托异地法院执行,执行期限是六个月呢?
这里我们要搞清楚委托执行和执行事项委托是不同的概念。
执行事项委托就是在诉讼或者执行过程中,对涉案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这个行为需要其他法院协助执行的具体事项,而非指整个执行过程,即整个执行过程包括各种执行事项,执行事项只是诉讼和执行过程中的保全措施,防止财产被处分导致判决无法执行。
委托执行是指已经有生效的裁判文书,委托其他法院对裁判文书进行执行的整个过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受托法院应当在6个月内将受托案件全部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