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返聘,仲裁委不予受理劳动争议纠纷,法院也不受理吗?

梁某是某矿山汞冶炼工,2000年矿山破产改制,梁某40岁下岗。之后,梁某应聘到某财产保险公司工作。2015年12月,梁某在原单位办理了特殊工种退休,并按月领取退休金。2016年12月,某财产保险公司以机构改革为由,辞退了梁某。梁某以某财产保险公司未支付加班费为由,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以梁某与某财产保险公司不是劳动关系,双方系劳务关系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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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以某财产保险公司为被告,以劳动争议向法院起诉,法院应否受理梁某的起诉呢?

最高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情况予以处理:

(一)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应当受理;

(二)虽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但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其他案件,应当依法受理。”根据该条规定,梁某与某财产保险公司退休返聘形成的法律关系,虽然不是劳动法律关系,但属于民法调整的劳务关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的劳务纠纷,属于法院受案范围,法院应当受理梁某与某财产保险公司的劳务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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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不受本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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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按该条规定,梁某诉讼请求是按劳动争议裁决用人单位支付加班费(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的工作时间是有法律规定的,超过法律规定的时间,即为加班,而劳务纠纷中,工作时间并没有明确规定,所以,劳务纠纷可能没有加班费),但是梁某诉讼标的法律关系是劳务关系,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法院可以告知梁某变更诉讼请求,如果梁某坚持以劳动争议进行诉讼,那么,梁某的诉讼请求有被法院驳回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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