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8日下午,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發佈2019年懲治虛假訴訟行為情況。據審監庭庭長張雨通報,去年,市法院先後對4起案件中的6名個人和1個單位分別作出1至5萬元的罰款制裁,罰款總額23萬元。下一步,市中院將進一步發揮審判監督職能作用,多措並舉推進防範和制裁虛假訴訟等妨害民事訴訟行為的各項工作。 ■融媒體記者 楊春陽 通訊員 趙德剛
◎典型案例一 指使他人作偽證,各罰5萬元
【案情】2009年5月,甲公司向張某出具收條一份,載明收到張某現金人民幣160萬元。2011年,張某以此為依據向法院提起商品房預約合同糾紛訴訟,要求甲公司返還160萬元。甲公司則表示,雖出具了收條,但實際未收到款項。張某則提供了乙公司財務憑證及借條複印件各兩張。一、二審法院據此支持了張某的訴訟請求。後甲公司向公安機關舉報張某涉嫌虛假訴訟,在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中,張某承認其未實際向甲公司交付160萬元購房款,並承認其指使劉某作偽證。
【裁判】張某指使劉某作偽證,導致一、二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致判決結果錯誤,被再審改判。市法院再審判決:撤銷一、二審判決;駁回張某的訴訟請求。同時,對張某、劉某各罰款5萬元。
【評析】少數當事人為了達到個人目的,心存僥倖,認為民事案件中提供虛假證據不會有什麼法律後果,故意偽造證據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本案中,市中院依法對妨害民事訴訟的相關違法行為人予以罰款,有效維護了司法權威和司法公信力。
◎典型案例二 證人作虛假證言,被罰1萬元
【案情】李某系丙公司法定代表人,2014年12月22日,李某、丙公司向趙某借款30萬元。2017年,趙某向法院提起民間借貸糾紛訴訟,要求李某、丙公司償還借款30萬元及相應利息。李某、丙公司未到庭參加訴訟,法院判決支持了趙某的訴訟請求。李某不服,向市中院申請再審。再審期間,趙某稱,出具借條當天將30萬元現金交付給了李某,並請證人錢某到庭作證。但是,後來,趙某改變陳述,稱其是當年12月24日存入28.75萬元(1.25萬元利息)現金到自己賬戶,再轉賬給錢某,由錢某通過丁公司賬戶打款到丙公司賬戶,並提供了相應的轉賬明細。此前,錢某對於款項交付方式及借款數額作了虛假陳述。
【裁判】錢某在簽署保證書後作虛假證人證言,嚴重影響法院查明案件事實,市法院對錢某罰款1萬元。
【評析】證人證言對於法院查明案件事實,作出正確裁判發揮著重要的作用。證人應當客觀、如實提供證言。市中院在證人錢某出庭作證前告知其如實作證的義務以及作偽證的法律後果,並要其簽署保證書,但其仍作出虛假證言,行為嚴重影響法院查明案件事實。
◎典型案例三 雙方惡意串通,共罰6萬元
【案情】孫某自1996年至2017年退休,一直在A單位任職。B公司是由A單位於2010年3月出資註冊成立,僅為A單位工作人員繳納社保,並未實際經營,孫某未在B公司擔任任何職務和從事任何事務。而孫某卻稱,其自1993年4月至退休一直在B公司工作,故向法院起訴要求B公司支付其加班費、經濟補償金等。原審中,B公司對雙方間存在的勞動關係表示認可並同意支付孫某相關費用。
【裁判】孫某與B公司之間惡意串通,通過虛假訴訟的方式侵害集體財產,嚴重妨害了司法秩序和司法公信力。市中院依法再審改判駁回孫某的訴訟請求,對孫某、B公司各罰款1萬元、5萬元,並將涉嫌犯罪的線索材料移送公安機關。公安機關已經立案。
【評析】本案中,孫某和B公司惡意虛構雙方存在勞動關係的事實,使孫某謀取了不正當的利益,損害集體財產,性質惡劣,故對雙方當事人予以處罰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