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某公司於2020年1月1日採用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一批,總價款為120萬元,分別於2021年1月1日、2022年1月1日、2023年1月1日各收款40萬元。同等貨物現銷價為90萬元,成本為60萬元。以上價格均為不含稅價。
2020年1月1日:
會計處理:
借:長期應收款 120
貸:主營業務收入 90
未實現融資收益 30
借:主營營業成本 60
貸:庫存商品 60
企業所得稅處理:
由於有未按權責發生制確認的收入90萬,所以營業收入調減90萬。營業成本不變。
2021年1月1日:
會計處理:
借:銀行存款/應收賬款 45.2
貸:長期應收款 4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5.2
借:未實現融資收益 9
貸:財務費用 9
企業所得稅處理:
營業收入調增40萬、融資收益調減9萬
2022年1月1日:
會計處理:
借:銀行存款/應收賬款 45.2
貸:長期應收款 4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5.2
借:未實現融資收益 9.9
貸:財務費用 9.9
企業所得稅處理:
營業收入調增40萬、融資收益調減9.9萬
2023年1月1日:
會計處理:
借:銀行存款/應收賬款 45.2
貸:長期應收款 4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5.2
借:未實現融資收益 11.1
貸:財務費用 11.1
企業所得稅處理:
營業收入調增40萬、融資收益調減11.1萬
幾點說明
一、關於貨物銷售收入的確認:
1、會計上認為貨物銷售的收入依然是90萬元,多收的30萬元是因為給客戶提供了較長的賬期從而獲取的融資收益。
2、稅法認為,貨物銷售收入就是120萬元,不給區分融資收益。
二、關於”權責發生制“
1、會計處理遵循權責發生制原則,收入與成本的確認遵循配比原則。所以,2020年1月在客戶取得商品控制權時確認收入,同時確認成本。
2、稅法上,權責發生制是一般原則,但實施條例和財政部、稅總另有規定的則除外。
實施條例第23條規定:以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的,按照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故而,貨物銷售收入要留待合同約定收款日期的2021年1月、2022年1月、2023年1月再行確認,而貨物銷售成本則無除外的規定,仍然按權責發生制在2020年1月扣除。
另,稅法上,也無有配比原則的規定,所以,貨物銷售成本不需隨收入調整。
相信這裡有很多想要學習財稅知識的同學,大家可以關注本頭條號,轉發本篇內容,在下方評論“想要學習”,就可以免費領取一套賬務處理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