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案:男子在拖車棺材內避雨,雨停後露頭,嚇到另一乘客跳車身亡

在現實當中,的確發生過這樣的案件。案件來自

鄭州中級法院官網,筆者在不改變基礎事實的情況下將案情概況闡述如下

案情概況

案件當事人:村民甲,男青年乙,婦女丙

村民甲駕駛拖拉機給另一村民拉石頭蓋房,順便給別人捎了一口棺材。車走到半路,天上突降傾盆大雨。原先在車廂裡坐的7個農民全都擠到了駕駛室裡。這時,路邊出現一小夥子乙攔車搭乘。甲讓他上了車,並告訴他車上的棺材是口空棺材。乙被雨淋得受不了,索性掀起棺材蓋鑽進棺材裡邊躲雨。

走了幾里路後,又路遇一名婦女丙攔車,甲見丙也被雨澆得受不了,就讓她也上了拖拉機後面的拖車。因為甲知道拖車上還坐著乙,再加上雨下的太大顧不上多說話,所以,就沒對丙講拖車上的棺材裡還裝著個大活人乙。

說案:男子在拖車棺材內避雨,雨停後露頭,嚇到另一乘客跳車身亡

見拖車上放著口棺材,丙雖然有點膽怯,但也顧不了別的只管向拖車上爬去。走了一陣子,躲在棺材裡邊的乙想看看雨是否停了,於是,他將棺材蓋推開伸出頭來。而丙突然看到棺材裡冒出一個大活人,以為是見鬼了,便大喊一聲“有鬼!”接著就從飛奔著的車上跳了下去。結果被摔傷,經搶救無效死亡。

最終,丙的家屬將甲和乙告上了法庭。

案件責任分析

對於本案的責任分析,我們要分成兩個方面來看待:

1.案件的刑事責任

筆者認為,本案並不涉及到刑事責任的問題

其一,從司機甲的角度而言,他對於丙的死亡既無故意也無過失。

本案中甲實施的行為只有兩個,一個是他好心讓丙搭車的行為,這肯定不是犯罪行為。其二是他明知棺材裡有個大活人乙但卻沒告訴丙的行為,這在行為方式上屬於不作為。但是這種單純不告知的行為並不會現實地危害丙的人身安全,難以評價為犯罪行為。

說案:男子在拖車棺材內避雨,雨停後露頭,嚇到另一乘客跳車身亡

此外,從甲的角度考慮,甲本人最多隻能預見到說乙推開棺材板露面可能會嚇到丙,他預見不到會將丙嚇得跳車,更預見不到丙會因為跳車受傷並最終身亡。甲雖然有過失,但這種過失不是犯罪層面的“過失”,本案在事件的定性上難以將其定性為刑事案件。

其二,從乘客乙的角度來說,他沒有提醒丙自己在棺材內躲雨的義務,對於丙的死亡沒有故意和過失,更沒有犯罪行為。

乙也是乘客,只是單純在棺材內躲雨。這危害不到丙的人身安全。其次,從日常生活的邏輯判斷,乙在哪裡躲雨,也不需要向車上的其他乘客報告。既然沒有義務可言,那麼乙對丙的死亡就是既無故意又無過失,乙的行為也達不到犯罪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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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案件的民事責任

該案無刑事責任之說,但是卻存在現實的民事責任的分擔。但分析的角度卻同我們所想的有所差別。

其一,司機甲存在超載行為,該行為也是丙最終死亡的間接原因之一,對超載行為甲存在明顯的過錯。

我們仔細想,當時甲的車上連拖拉機的人帶拖車上的乘客一起算,一共有10個人(甲乙丙和其他7位乘客)。對於一個拖拉機和拖車的載客量而言,這已經嚴重超載。另外試想,假如車輛沒有超載,而是拖車還有充足座位,那麼乙也不會鑽進棺材裡,丙也不會就坐在棺材旁,最終也不會發生乙嚇到了丙,丙最終跳車死亡的事件。

因此從這個角度而言,甲對於丙的死亡是有過錯的,其行為嚴重違反了交通管理的有關規定,應當負承擔事故的

主要責任。

說案:男子在拖車棺材內避雨,雨停後露頭,嚇到另一乘客跳車身亡

其二,男青年乙在棺材內躲雨的行為並未實際造成車輛超載,而他本人也無義務告知丙自己就躲在棺材裡。不過畢竟是他推開棺材的行為導致了丙被嚇到,該行為同丙跳車受傷並最終死亡存在一定的因果關係。因此一律否定乙的責任,貌似也不太合情理。

其三,婦女丙明知車輛超載,但是依舊選擇上車,她自己也存在過錯。對於事故的發生,死者丙也要承擔一定比率的責任。

案件處理結果

本案的最終處理結果是甲承擔了丙死亡的主要責任。對於丙的死亡,甲承擔了賠償數額的70%,而死者丙一方負擔20%,男青年乙自願承擔了10%

在這裡是男青年自己自願分擔了10%的賠償額,如果說男青年不是自願分擔的,而是法院要根據法律規定強行判他分擔賠償數額,我想最接近的依據恐怕是下面這一條:

《侵權責任法》第24條

受害人和行為人對損害的發生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分擔損失。


說案:男子在拖車棺材內避雨,雨停後露頭,嚇到另一乘客跳車身亡

一點感想

其實這樣的案件是真的不好區分是否是意外事件,還是人的過錯所致。而對於這樣的偶發性事件,法院所作出的判決也並不具備代表性。法律最終還是立法者主觀製造的產物,只不過通過客觀的形式確定了下來。

面對這樣的案件,如何在保證公正處理的狀態下實現案件結果可為社會大眾所接受,是裁判者永遠要面對的問題。這樣的案件處理結果不應該只有唯一一個,而應該結合現實情節,作出靈活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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