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一起婚外情鬧出命案

又一起婚外情鬧出命案

羅某1是有夫之婦,老公在北京上班,她與孩子在江西石腦老家。2017年上半年,在網上與楊某某認識,後發展成情人關係。交往過程中,歌舞劇某某懷疑羅某1還有其他男人,經常為此事爭吵。羅某多次提出分手,楊某不同意,並威脅羅某1說如果分手,就將兩人的情人關係告訴其丈夫和父母,並且會將兩人之間的不雅視頻和照片、曖昧的聊天記錄、羅某1和其他男人交往的信息發給她丈夫和父母,這種情況下,羅某1只好妥協,兩人繼續交往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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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3月22日晚上,實在不想整日生活在這種充滿恐懼與爭吵的日子的羅某1,下定決心,與其老是讓這事給楊某當威脅她的把柄,還不如干脆自己主動向老公坦白自己與楊某某的交往。想通了此事,羅某1通過微信向她的老公楊某1坦白了自己和楊某某的情人關係。老公楊某1起初很氣憤,後來他還是原諒了妻子羅某1。但要羅某1賣掉老家的房子帶著孩子到他工作的地方北京去。

2019年3月23日,被告人楊某某得知羅某1已經將自己出軌的事情向其丈夫楊某1坦白,於是約羅某1見面談。當天晚上8時許,被告人楊某某駕車從高安到石腦晴園小區接羅某1上車,羅某1上車後,被告人楊某某駕駛車輛沿320國道向高安市方向行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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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車上楊某某問羅某1是否真的把他們之間的事情和其丈夫說了,羅某1回答說:“是的”,被告人楊石腦又問羅某1以後準備怎麼過,羅某1說:“大不了兩邊都不要了,我自己的命也不要了。”隨後羅某1想扳開車門跳車,被告人楊某某見狀後拉了一下但是沒有停車,從左邊變道右邊,繼續保持30碼至40碼行駛。羅某1又把車窗玻璃按下去,被告人楊某某要其關上,見其沒有理會,被告人楊某某還是繼續開車。羅某1在座位上停留半分鐘左右隨後從車窗跳出,摔倒在地,經搶救無效死亡。經鑑定,羅某1系嚴重顱腦損傷死亡。

另查明,案發後,被告人楊某某已賠償被害人羅某1近親屬損失440000元,被害人羅某1近親屬對被告人楊某某的行為表示諒解;2019年3月29日上午11時許,辦案人員在高安市西湖路國稅小區楊某某家中將其傳喚至辦案中心進行訊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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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安市人民檢察院針對上述指控向法庭提供了相應的證據,認為被告人楊某某因疏忽大意,沒有及時採取有效措施,導致羅某1跳車死亡,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之規定,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提請法庭依法判處。


被告人楊某某對起訴書的指控沒有提出異議。


被告人楊某某的辯護人提出:1、羅某1跳車死亡屬意外事件,被告人楊某某的行為不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2、如果被告人楊某某的行為構成犯罪,被告人楊某某有自首情節,被告人楊某某已賠償被害人近親屬損失440000元,並取得被害人近親屬諒解,本案屬過失犯罪,情節較輕,請求對被告人楊某某從輕處罰,並對其適用緩刑。

法院判決:

本院認為,被告人楊某某明知其與被害人羅某1之間存在不正當男女關係,且被害人羅某1因感情糾紛情緒激動,有跳車的言行,被告人楊某某身為駕駛員,在車輛行駛過程中疏忽大意,沒有及時採取有效措施,導致被害人羅某1跳車死亡,其行為已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成立。

結合本案的起因、經過及被害人自身的過錯程度等因素考量,應當認定被告人楊某某的犯罪情節較輕。被告人楊某某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被告人楊某某已賠償被害人近親屬損失,被害人近親屬對被告人楊某某的行為表示諒解。

綜合以上情節,對被告人楊某某依法從輕處罰。被告人楊某某的辯護人提出被告人楊某某已賠償被害人近親屬損失,並取得被害人近親屬諒解,本案屬過失犯罪,情節較輕,請求對被告人楊某某從輕處罰,並對其適用緩刑的辯護意見與事實和法律相符,本院予以採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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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楊某某與被害人羅某1之間存在特定關係,其在特定環境下沒有及時採取有效措施的行為與被害人羅某1死亡結果之間存在刑法上的因果關係;被告人楊某某系被公安機關依法傳喚歸案,其並非自動投案。被告人楊某某的辯護人提出本案屬意外事件,被告人楊某某的行為不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被告人楊某某有自首情節的辯護意見與事實和法律不符,本院不予採信。

為了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不受侵犯,經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楊XX犯過失致人死亡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緩刑二年。


婚姻內的男女需得珍惜自己的家庭,婚外情往往是害人害已,沒有好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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