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豬途中跳車被人宰殺分豬肉,法院:分豬肉的人按20元1斤賠償

近日,湖南省汨羅市人民法院民二庭審理了一起不當得利糾紛,通過承辦法官入情入理調解、耐心細緻疏導,使一觸即發的矛盾得到緩解,化干戈為玉帛,該案以原告撤訴結案。

李某於 2019 年 11 月 16 日在生豬養殖場購買生豬一頭,後委託黎某運送至汨羅屠宰場,因意外原因,途中生豬跳車被老人楊某拾得。趙某接到楊某電話,開三輪車到了落豬地,被告趙某與旁觀路人一起將生豬運到了三輪車上,幾人商量之下,將豬運回了趙某家中。趙某將豬留在家中幾天,一直沒有人來找其歸還,趙某見豬一直不吃不喝,便將豬宰殺,數人將豬肉分得,並且將分豬肉人員的名字、電話、所得數量詳細記錄在冊。李某知曉後將趙某起訴至法院。

案件受理後,承辦法官將原告、被告及分得豬肉的人,約至法院組織調解。法官一方面跟原告說,豬已經屠宰,無法返還原物,可通過作價賠償來彌補其經濟上的損失,另一方面跟被告及分得豬肉的人說,他們幾人拾得生豬屠宰分掉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權益,應當作價償還。經過多次溝通和努力,最終被告趙某以及其他分得豬肉的人,以每斤豬肉 20 元,按照自己分得的份額,將豬肉款支付給了原告。

瀟湘晨報記者周凌如 通訊員伏米娜 舒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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