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浙江發佈《關於進一步加強科研誠信建設弘揚科學家精神的實施意見》

重磅!浙江發佈《關於進一步加強科研誠信建設弘揚科學家精神的實施意見》

各市、縣(市、區)黨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屬各單位: 《關於進一步加強科研誠信建設弘揚科學家精神的實施意見》已經省委、省政府領導同志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中共浙江省委辦公廳

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9年12月30日

重磅!浙江發佈《關於進一步加強科研誠信建設弘揚科學家精神的實施意見》
重磅!浙江發佈《關於進一步加強科研誠信建設弘揚科學家精神的實施意見》

關於進一步加強科研誠信建設

弘揚科學家精神的實施意見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於進一步加強科研誠信建設的若干意見》和《關於進一步弘揚科學家精神加強作風和學風建設的意見》精神,加強科研誠信建設,弘揚科學家精神,結合我省實際,現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總體要求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把推進科研誠信建設作為推進創新強省建設的重大舉措。按照系統推進、激勵創新、堅守底線、終身追責的要求,建立完善全主體、全流程、全覆蓋的科研誠信體系。切實加強作風、學風建設,營造良好科研生態和輿論氛圍,引導廣大科技工作者弘揚科學家精神,在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中走在前列。

力爭到2020年,科研誠信制度規則健全完備,科研誠信信息系統建立完善,轉變作風改進學風的各項治理措施得到全面實施。到2022年,科研誠信意識顯著增強,作風學風取得實質性改觀,恪守誠信規範成為科技界的共同理念和自覺行動,誠信基礎和創新生態不斷優化,學術道德建設得到顯著加強,新時代科學家精神得到大力弘揚,創新強省制度、文化基礎進一步夯實。

建立職責明確、協調有序的工作體系

(一)明確科研誠信建設管理責任。

省科技廳、省社科聯分別負責自然科學領域和哲學社會科學領域科研誠信和作風、學風(以下稱科研誠信)工作的統籌協調和宏觀指導,各市、縣(市、區)黨委、政府和相關主管部門要加強本地本系統科研誠信建設。省委宣傳部、省教育廳、省科技廳、省衛生健康委、省科協、省社科聯等單位要指導和督促學術期刊出版、高校、醫療等單位以及學會、協會等社會團體完善管理制度,加強科研誠信建設,深化完善以誠信為基礎的科技計劃管理機制。市場監管、公安等部門要嚴肅查處從事學術論文買賣、代寫代投,以及偽造、虛構、篡改研究數據等違法違規活動的中介服務機構。中央直屬在浙科研單位要加強對本單位責任主體失信行為的監管。

(二)切實履行科研誠信主體責任。從事科研活動的各類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等是科研誠信建設的第一責任主體,要將科研誠信工作納入常態化管理,建立健全科研誠信審核、科研倫理審查等制度,把教育引導和制度約束結合起來,引導學術共同體建立符合本領域特點的科研誠信規範,通過單位章程、員工行為規範等內部規章制度及聘用合同,對本單位員工遵守科研誠信要求及責任追究作出明確規定或約定。高校和科研院所要保障學術委員會充分履行科研誠信建設職責,學術委員會要組織開展或委託學術組織、第三方機構對本單位科研人員的重要學術論文等科研成果,以3—5年為週期持續進行全覆蓋核查。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項目管理專業機構要嚴格按照科研誠信要求,規範工作流程,強化過程把控,嚴肅查處違背科研誠信的行為。科技中介服務機構、社會組織等要嚴格遵守行業規範,強化誠信管理,自覺接受監督。

(三)發揮社會團體自律自淨功能。學會、協會等社會團體要主動發揮作用,完善學術道德和學風監督機制,積極開展科研活動行為規範制定、誠信教育引導、科研誠信理論研究等工作,實現自我規範、自我管理、自我淨化。加大對學術誠信、學術道德和學術倫理的監督力度,引導科研工作者加強自我約束、自我管理,維護科研工作者學術權益。

(四)強化科研人員的誠信自律。科研人員要樹立紅線意識,遵守科研活動規範,不得抄襲、剽竊他人科研成果或者偽造、篡改研究數據、研究結論;不得違規將科研任務轉包、分包他人;不得隨意降低目標要求和約定要求;不得以項目實施週期以外或不相關的成果替代;不得購買、代寫、代投論文,虛構同行評議專家及評議意見;不得違反論文署名規範,擅自標註或虛假標註獲得科技計劃等資助;不得弄虛作假,騙取科技計劃項目、科研經費以及獎勵、榮譽等;不得有其他違背科研誠信要求的行為。項目負責人、研究生導師等要加強對項目組成員、學生的科研誠信管理,對論文內容和研究數據真實性及實驗可重複性等進行嚴格審核把關。

(五)加強科技工作者的作風和學風建設。廣大科技工作者要大力弘揚愛國精神、創新精神、求實精神、奉獻精神、協同精神、育人精神,堅持國家利益和人民利益至上,堅定探求真理的畢生追求。反對浮誇浮躁、投機取巧的行為,不人為誇大研究基礎和學術價值,不得向公眾傳播未經科學驗證的現象和觀點;嚴格控制承擔和主要參與的項目數量,保障投入項目的時間和精力;省級人才計劃入選者、重大科研項目負責人在聘期內或項目執行期內擅自變更工作單位,造成重大損失、惡劣影響的要按規定承擔相應責任;杜絕無實質性工作內容的兼職和掛名;不得誇大轉化科技成果的價值或隱瞞技術風險。反對“圈子”文化,院士、特級專家、“千人計劃”等高層次人才要在科研誠信建設中發揮示範帶動作用,做科研道德的模範和表率,破除利益紐帶,抵制人情評審;高層次專家要帶頭打破壁壘,善於發現和培養青年科研人員。

(六)參與科技管理服務的各類人員要履行職責。評審專家、諮詢專家、評估人員、經費審計人員等要忠於職守,嚴格遵守科研誠信要求和職業道德,按照有關規定、程序和辦法,實事求是,獨立客觀公正開展工作,不參加不熟悉領域的諮詢評審活動,不在不瞭解情況的意見建議上署名簽字,為科技管理決策提供負責任、高質量的諮詢評審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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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科學規範、獎懲有力的政策體系

(七)完善科研誠信管理制度。省科技廳、省社科聯要會同省級主管部門制定誠信審核、倫理審查、信息採集、誠信案件調查處理、評估評價等管理制度,探索建立鼓勵創新、寬容失敗的容錯糾錯機制。從事科學研究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等應建立健全本單位教育預防、科研活動記錄、科研檔案保存等制度,明晰責任主體,完善內部監督約束機制。

(八)制定調查認定處理規則。省科技廳、省社科聯要會同省級主管部門依法依規研究制定科研失信行為的認定標準、範圍和程序,明確科研失信行為的調查和處理規則,對職責分工、舉報受理、調查程序、處理尺度、申訴、舉報人和被舉報人保護等作出明確規定。

(九)實施全流程誠信管理。將誠信管理納入科技與人才計劃實施、項目與經費管理、創新平臺基地建設、科技獎勵評審、企業認定備案等科研活動管理全過程。加強科研誠信審核和倫理審查,對嚴重違背科研誠信要求的責任者實行“一票否決”;實施誠信承諾制度,要求從事推薦、申報、評審、評估等工作的相關人員簽署科研誠信承諾書,約定科研誠信義務和責任追究條款。加強科研誠信合同管理,完善科技計劃監督檢查機制,強化對關鍵節點的誠信監督,對各類主體履職盡責和任務完成情況進行監督評估。開展誠信監測和績效評估,作為激勵懲戒的重要依據。

(十)健全科研成果管理制度。建立完善獲獎成果、學術論文、著作專利等科研成果管理制度。省科技廳加強對科研成果質量、效益、影響的評估。省委宣傳部等單位建立學術期刊管理和預警制度,加強對學術期刊出版的常態化管理,指導並培育權威、誠信、有影響力的學術發佈平臺,將罔顧學術質量、管理混亂,造成惡劣影響的學術期刊列入黑名單。從事科研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等要對本單位科研人員擬公佈的成果或短期內集中發佈的成果進行真實性審查,建立學術論文發表誠信承諾、科研過程可追溯、科研成果檢查和報告制度等成果管理制度,嚴肅處理違背科研誠信的行為。科研人員要在論文等科研成果發表後1個月內,將所涉及的原始數據等資料交由所在單位統一管理、留存備查。

(十一)完善聯合懲戒和激勵制度。依法依規實行科研誠信聯合懲戒和激勵機制。省級主管部門對存在嚴重違背科研誠信、科研倫理要求的,按規定視情追回責任單位和責任人所獲利益,在表彰獎勵、晉升使用、參與項目等方面實行“一票否決”。對守信紅名單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規定在實施行政許可等工作中給予激勵。對嚴重失信的責任主體,予以嚴肅查處、公開曝光,並通過全國和省信用信息平臺實施聯合懲戒,形成一處失信、處處受限的懲戒機制。

建立系統完善、監管有力的評價體系

(十二)推進信息系統建設。省科技廳以“科技大腦”為依託,建立以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或身份證號碼為標識的省科研誠信信息系統,明確實施主體、程序、要求,規範信息採集、報送、評價、披露、修復、使用及監督管理,實現全流程、痕跡化、可申訴、可查詢、可追溯,切實減輕科研人員負擔。

(十三)明確科研誠信信息報送流程。

各市、縣(市、區)科技行政部門、主管部門及中央直屬在浙科研單位要按照省科研誠信信息目錄,依法及時準確歸集本地本部門本單位的科研誠信信息,並推送至省科研誠信信息系統。省科技廳會同有關部門對信息進行審核、評價、分級,將科研誠信信息推送至國家科研誠信信息系統和省公共信用信息平臺,實現與各級各類信息平臺的互聯互通。市、縣(市、區)和主管部門分階段分權限實現信息共享,為實現跨部門、跨區域聯合激勵和懲戒提供支撐。(十四)科學開展科研誠信評價。省科技廳研究擬訂科學合理、適用不同類型科研活動和對象特點的科研誠信評價指標、方法模型,明確評價方式、週期、程序、誠信級別等內容。重點對參加各類科技活動的科研人員、諮詢評審專家,以及所在單位、項目承擔單位、中介服務機構等相關責任主體開展科研誠信評價。(十五)打擊嚴重科研失信行為。堅持零容忍,依法依規對嚴重違背科研誠信要求的行為實行終身追責。各市、縣(市、區)政府和主管部門應設立渠道受理本地本部門科研失信行為的舉報,及時調查處理,對社會輿論廣泛關注的科研誠信事件及時公佈調查處理結果。對涉嫌存在違法犯罪行為的,依法移交監察、司法機關處理。對特別重大、社會影響惡劣的誠信事件,由當地政府或上級主管部門成立調查組開展調查,必要時組織聽證會。
(十六)規範科研失信和作風、學風不端信息公開。建立信息公開、通報曝光工作機制,依法依規及時公開科研失信和作風、學風不端信息。對違反項目申報實施、經費使用、評審評價等規定,以及違背科研誠信、科研倫理要求的,要通報曝光、嚴肅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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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弘揚正氣、恪守誠信的保障體系

(十七)加強組織領導。各級黨委(黨組)要高度重視科研誠信建設,弘揚科學家精神。省科技廳、省社科聯建立科研誠信建設部門聯席會議制度,負責研究協調全省科研誠信建設中的重大事項。各市、縣(市、區)黨委、政府和行業主管部門要加強領導,明確任務,建立目標責任制和工作協調機制,紮實推進有關工作。

(十八)加強監督評估。充分發揮社會公眾、新聞媒體等對科研誠信建設的監督作用。暢通舉報渠道,鼓勵對違背科研誠信要求的行為進行實名舉報。省科技廳會同有關部門開展科研誠信建設情況評估,對重大事件及時開展跟蹤監測和分析,定期發佈浙江科研誠信建設狀況。(十九)加強宣傳引導。省科技廳會同省委宣傳部等單位加強科研誠信宣傳教育和正面引導,大力宣傳科研誠信和科學家精神典型榜樣,發揮典型人物示範作用。大力開展科學道德與學風建設宣講教育,引導科研人員和高校師生弘揚新時代科學家精神,樹立恪守道德、嚴謹求實的學術品格。及時曝光違背科研誠信要求的典型案例,開展警示教育。(二十)加強教育培訓。

從事科研活動的企業、高校院所、社會組織等應將科研誠信工作納入日常管理,加強對科研人員、教師、學生的教育引導。充分發揮學會、協會等社會團體的教育培訓作用,幫助科研人員熟悉和掌握科研誠信具體要求,引導科技工作者強化誠信意識,恪守誠信規範,開展負責任的科學研究,共同營造風清氣正的科研環境。

資料來源:浙江發佈

編輯:楊柳樹 校對:柳揚 施洋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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