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訴中可以向法院申請被告方證人作證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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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對這個問題回答的都不正確。

根據民《敏訴法》規定,證人必須出庭接受質證,否則證人證言不能作為定案依據。

既然是被告方證人,依法就應該出庭作證,不需要原告申請。

如果被告方證人不出庭作證,那麼他的證詞就不能作為定案依據,原告也沒必要去申請。

所以無論被告方證人出不出庭原告都沒必要去申請。


張風格律師


你好,我是姜講法律事兒姜律師。很高興為你解疑答惑。

民事案件中某個人是否願意給你做證人,由其本人決定。法院在民事訴訟程序中不具有要求某人必須作為原被告一方的證人的強制權。

民事訴訟程序中,任何一方當事人對自己的訴訟請求和反駁對方的事實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證人出具的證人證言是民事證據形式之一。既然您提到是被告證人,那麼很明顯這個人是不會作為你的證人為你作證的,原被告雙方主張的事實和意見具有對抗性,被告證人也不可能同時為原告證人。

原告若對被告證人出具的證人證言真實性有異議,可以要求對方證人出庭接受質證,已核實其證人證言的真實性、合法性。

另外,2020年5月1日即將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十八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要求證人出庭作證,接受審判人員和當事人的詢問。證人在審理前的準備階段或者人民法院調查、詢問等雙方當事人在場時陳述證言的,視為出庭作證。雙方當事人同意證人以其他方式作證並經人民法院准許的,證人可以不出庭作證。無正當理由未出庭的證人以書面等方式提供的證言,不得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以上解答,希望能夠幫到你。姜講法律事兒,傳播實用的法律知識。期待您的關注!


姜講法律事兒


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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