捡到十万块钱问失主要六十元误工费,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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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真的有朋友,上班路上捡到十万块钱,等了三小时见到失主,问失主要60元误工费,我认为这位朋友应该要,而且,即使要到这60元,这种行为也一样属于拾金不昧,值得赞扬。

从道理上说,我们所提倡的拾金不昧精神,是不贪图他人财物,并且妥善保管,将财物归还失主。如果,因为对财物的保管行为,个人利益受到损失,当然有权利要求对方补偿。而且,对方也应该补偿。

从法律上说,帮失主保管财物,属于无因管理,如果因管理人管理财物遭受损失,失主具有赔偿的义务。

所以,这位朋友向失主要60元的误工费,合理合法,没有任何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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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的人,总是那么可爱。不觉得这位朋友要60块钱误工费有什么问题,而且严重怀疑这位朋友是学法律的,不然一般人可是想不起来要“误工费”的。至于失主,10万块钱可以失而复得,怎么就没点表示呢,哪怕请顿饭呢,太没眼力见了。

不管金额多少,首先可以肯定,这是拾金不昧的行为。面对10万元,也没有私有化,反而是等待失主3个小时,这是一个品行正直、善良的人,值得表扬和学习。

问题点就在于要不要“误工费”!


误工费该不该要?

10万块钱属于失主所有,交还给失主是应该的。但是等待和明确失主过程中,这10万块钱属于“无主财物”,因此看管无主财物属于“无因管理”,由此产生“无因管理之债”。

作为无因管理之债的管理人,有权要求失主给付支出的必要费用。因此,索要误工费的行为是可以得到法律支持的。

要多少误工费合适?

其实很简单,如果你进行了“无因管理”,那么由此而产生的直接损失,就是你的误工费。

在这件事中,这位朋友最直接的损失,就是“3小时上班时间”,由此延伸的误工费、全勤奖都可以计算在内。要三个小时的误工费,60块钱,这也是这位朋友应得的。

当然,需要双方沟通,协商一致。

当然,从社会、情感角度,面对10万元巨款,不起贪念,没有动摇,没有东西,宁可迟到也等失主3个小时,把钱还给失主,这不是所有人可以办到的,着实让人佩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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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要求还是具有法律依据的。

从法律上来说,这个属于拾得他人遗失物。拾得他人遗失物,依法依规应当予以返还,所以将捡到的十万元返还,这是一种拾金不昧的高尚品德,但也是基本的法律义务。

《物权法》第109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上述是关于拾得遗失物的法律规定。当然,只规定义务而不赋予权利,这个显然是不合理,不公平的。所以,法律也对于拾得人的权利予以规定。

《物权法》第112条,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民法通则》第79条第2 款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

作为拾得人,为保管遗失物,为将遗失物交付失主因此产生的费用或遭受的损失,可以要求失主予以承担。60元的误工费相对于10万元遗失物来说,那是相当之少。相信正常的失主,对于这个费用应当是会予以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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