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的最新觀點


1、在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時,建設單位不具備施工資質,案涉工程未取得國有土地使用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等規劃審批手續。在案涉工程竣工驗收前,建設單位取得了施工資質、規劃審批手續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有效;

取得規劃審批手續是發包人的義務,發包人主張上述理由的,沒有法律依據,亦違背誠實信用原則,法院不予支持。

2、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時,主張工期延誤罰金不支持,沒有法律依據;

3、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一方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價款的,是指計價方法、計價標準。而約定支付工程款需要提供施工資料等,屬於付款條件,該約定因合同無效而無效。


4、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承諾對工程款支付承擔保證責任的,如其明知該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還予以承諾,其仍應對工程款的支付承擔責任。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的最新觀點

1、在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時,建設單位不具備施工資質,案涉工程未取得國有土地使用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等規劃審批手續。在案涉工程竣工驗收前,建設單位取得了施工資質、規劃審批手續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有效;

取得規劃審批手續是發包人的義務,發包人主張上述理由的,沒有法律依據,亦違背誠實信用原則,法院不予支持。

2、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時,主張工期延誤罰金不支持,沒有法律依據;

3、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一方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價款的,是指計價方法、計價標準。而約定支付工程款需要提供施工資料等,屬於付款條件,該約定因合同無效而無效。

4、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承諾對工程款支付承擔保證責任的,如其明知該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還予以承諾,其仍應對工程款的支付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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