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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二、、主要課程理論流派
(一)學生中心課程理論
學生中心課程理論也稱兒童中心課程理論,具有實用性、綜合性、實踐性等特點,是以兒童的現實生活特別是活動為中心來編制課程的理論,因此,這種課程理論又稱活動課程理論。活動課程理論的主要倡導者是美國實用主義教育家杜威。
其基本主張:(1)經驗論;(2)以兒童為中心的活動論;(3)主動作業論;(4)課程組織的心理順序論。
(二)學科中心課程理論
學科中心課程理論的主要流派包括:(1)結構主義課程理論;(2)要素主義課程理論;(3)永恆主義課程理論。
其中,結構主義課程理論的代表人物是該課程理論的創始人布魯納。布魯納在《教育過程》中寫道:
“無論我們選教何種學科,都務必使學生理解該學科的基本結構。”結構主義課程理論強調學科結構的重要性,它主張課程要分科設置,每門學科的課程要根據科學的聯繫性、連貫性進行編制。
(三)社會中心課程理論
社會中心課程理論亦稱社會改造主義課程理論,是以適應社會需要為中心編制的理論,以布拉梅爾德為代表。其核心觀點:課程不應該幫助學生去適應社會,而是要建立一種新的社會秩序和社會文化。
三十三、課程目標取向的分類
(1)普遍性目標取向;
(2)行為目標取向;
(3)生成性目標取向;
(4)表現性目標取向。
三十四、課程目標與教育目的、培養目標、教學目標的關係
教育目的是總體性的、高度概括性的,而不是具體的;課程目標旨在詳細描述學生身心發展的預期結果,明確學生所要達到的發展水平,是具體的,可以付諸實現,不是一般性的規劃,與教育目的不同。
培養目標的實現,主要是通過學校所設置的課程而達成的,但培養目標通常不涉及具體的學習領域。因此,為了使課程編制工作切實有效,我們還必須使培養目標具體化,即要確定課程目標。課程目標是培養目標的下位概念。
教學目標是課程目標的進一步具體化,是指導、實施和評價教學的基本依據,是師生在學科教學活動中預期達到的教學結果、標準。教學目標是課程目標的下位概念。課程目標的制定關係到某一科類或某一學科的全局,而教學目標是為教師的教和學生的學提供依據,它主要是對局部的教與學產生導向作用。
從教育目的到培養目標到課程目標再到教學目標,它們是一個緊密聯繫的統一體,上一層次目標制約著下一層次的目標,而下一層次目標是上一層次目標的落實與具體化。
三十五、三維課程目標
(1)“知識與技能”目標強調基礎知識和基本技能的獲得,相當於傳統的“雙基教學”。課堂教學要落實“知識與能力”目標,一般要順次展開三個層次:情境創設;新知探究;知識應用。
(2)“過程與方法”目標突出的是讓學生“學會學習”,使學生獲得知識的過程同時成為獲得學習方法和能力發展的過程。
(3)“情感態度與價值觀”目標強調教學過程中激發學生的情感共鳴,引起積極的態度體驗,形成正確的價值觀。
三維課程目標應是一個整體,知識與技能、過程與方法、情感態度與價值觀三個方面互相聯繫,融為一體。
三十六、義務教育階段教學計劃的特徵
義務教育階段的教學計劃具有強制性、普遍性、基礎性的特點。
1. 強制性
義務教育的教學計劃不是普通的教學計劃,它是國家實施義務教育的具體保障,其制訂的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也就是說,義務教育的教學計劃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的實施計劃,體現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的基本精神。因此,它具有強制性。
2. 普遍性
義務教育教學計劃的適用範圍要比普通的教學計劃寬得多,它規定的培養目標和課程設置等是針對全國絕大多數學校、絕大部分地區和絕大多數學生的,既不過高也不過低,堅持“下要保底,上不封頂”的原則。
3. 基礎性
義務教育教學計劃的作用在於充分保證為學生的各項素質全面和諧的發展打下良好基礎。課程門類要齊全,不能重此輕彼,各門課程的課時比重要恰當。
三十七、課程標準的功能
國家課程標準是教材編寫、教學、評估和考試命題的依據,是國家管理和評價課程的基礎。
課程標準的內涵包括:
(1)它是按門類制定的;
(2)它規定本門課程的性質、目標、內容框架;
(3)它提出了指導性的教學原則和評價建議;
(4)它不包括教學重點、難點、時間分配等具體內容;
(5)它規定了不同階段學生在知識與技能、過程與方法、情感態度與價值觀等方面所應達到的基本要求。
三十八、教科書編寫應遵循的基本原則與要求
(1)科學性與思想性統一;
(2)強調內容的基礎性與適用性;
(3)知識的內在邏輯與教學法要求的統一;
(4)理論與實踐統一;
(5)教科書的編排形式要有利於學生的學習;
(6)注意與其他學科的縱向和橫向聯繫。
三十九、課程的橫向結構和縱向結構
1. 課程的橫向結構
課程的橫向結構又稱課程範圍,討論的是在一定的課程結構內部,各門各類課程所佔的比例及其相互關係。
2. 課程的縱向結構
課程的縱向結構又稱課程序列,主要有兩種形式:直線型課程和螺旋式課程。連續性和順序性是其主要原則。
四十、三級課程管理
(1)國家課程是由中央教育行政機構編制和審定的課程,其管理權限屬中央級教育機關。
(2)地方課程是省級教育行政部門以國家課程為基礎,依據當地的政治、經濟、文化、民族等發展的需要而開發設計的課程。
(3)學校課程即校本課程,是學校在確保國家課程和地方課程有效實施的前提下,針對學生的興趣和需要,結合學校的傳統和優勢以及辦學理念,充分利用學校和社區的課程資源,自主開發或選用的課程。
四十一、校本課程的開發與實踐
(一)校本課程開發的理念
(1)“學生為本”的課程理念(校本課程開發要基於學生的實際發展要求);
(2)“決策分享”的民主理念;
(3)校本課程開發的主體是教師而不是專家;
(4)“全員參與”的合作精神;
(5)校本課程開發的基礎:善於利用現場課程資源;
(6)個性化是校本課程開發的價值追求;
(7)校本課程開發的性質:國家課程的補充;
(8)校本課程開發的運作:同一目標的追求。
(二)校本課程的開發途徑
(1)合作開發;
(2)課題研究與實驗;
(3)規範原有的選修課、活動課和興趣小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