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督執紀工作規則釋義(29)|紀檢監察機關函詢程序有哪些要求?

編者按: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監督執紀工作規則》,是黨中央在新的歷史條件下給紀檢監察機關定製度、立規矩,體現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對紀檢監察工作的高度重視,體現了黨中央完善黨和國家自我監督的堅定決心,體現了對紀檢監察機關行使權力要慎之又慎、自我約束要嚴之又嚴的一貫要求。為幫助大家學習貫徹《規則》,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法規室編寫了《釋義》,對《規則》的精神實質、核心要義和條文內涵進行闡釋。本網陸續推出釋義內容,敬請關注。

第二十九條 紀檢監察機關進行函詢應當以辦公廳(室)名義發函給被反映人,並抄送其所在黨委(黨組)和派駐紀檢監察組主要負責人。被函詢人應當在收到函件後15個工作日內寫出說明材料,由其所在黨委(黨組)主要負責人簽署意見後發函回覆。

【釋 義】

本條是關於紀檢監察機關函詢程序要求的規定。

函詢是紀檢監察機關處置問題線索的一種方式,以辦公廳(室)名義發函給被反映人,體現了紀檢監察工作的嚴肅性和規範性。函詢書抄送黨委(黨組)主要負責人,並由黨委(黨組)主要負責人對被反映人的說明材料簽署意見,能夠督促黨委(黨組)主要負責人認真履行管黨治黨主體責任,起到審核把關、監督提醒作用;函詢書抄送派駐紀檢監察組主要負責人,是因為根據派駐機構的職責,函詢對象一般也是派駐監督的對象,這樣規定有利於派駐紀檢監察組及時瞭解掌握情況、加強派駐監督工作。需要注意的是,與《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監督執紀工作規則(試行)》相比,《規則》關於函詢書的抄送範圍增加了“派駐紀檢監察組主要負責人”。

被反映人收到函詢書後,應當本著對黨組織忠誠老實的義務要求,於15個工作日內如實寫出說明材料,存在問題的,應當主動檢討、悔錯改錯。如果被函詢人為黨委(黨組)主要負責人的,或者被函詢人所作說明涉及黨委(黨組)主要負責人的,應當直接發函回覆紀檢監察機關。如果被反映對象是黨組織的,紀檢監察機關可以根據工作需要確定該黨組織的相關人員作為被談話人或被函詢人,具體包括黨組織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員、參與決策和工作的班子其他成員,以及其他需要談話或函詢的人員。談話函詢要求按照《規則》相關規定執行。

(摘自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法規室編寫、中國方正出版社出版的《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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