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陽男子多次打砸車窗玻璃行竊 被判刑10個月

半島記者 王洪智

2019年10月27日凌晨,被告人張某至城陽區城陽街道興陽路海蘭江民俗宮前,採用拉車門方式,盜竊王某1車內零錢約80元,黑色上衣一件。

2019年10月30日凌晨,被告人張某至城陽區流亭街道白沙河高架橋下,砸碎車窗玻璃,盜竊停在河邊的王某2和楊某兩輛車內零錢若干,後該當晚又到城陽一中門前停車場內,砸碎車窗玻璃,盜竊槐某、林某、管某和尹某四車內零錢人民幣300元,卡若干。

2019年11月13日,被告人張某至城陽區寶龍廣場西側天橋下,砸碎車窗,盜竊袁某車內財物未果。案發後,被告人張某被抓獲到案。

公訴機關認為應當以盜竊罪追究被告人張瑞龍刑事責任,建議判處被告人張瑞龍有期徒刑一年以下,並處罰金。被告人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無異議,在庭審過程中亦無異議。

城陽法院審理查明,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犯盜竊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予以採納。公訴機關指控的第三筆犯罪事實中被告人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處罰;該到案後如實供述,且自願認罪認罰,依法可從輕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二十三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張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扣押物品由扣押機關依法處理;責令被告人張某退賠一切違法所得。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