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解散、破產清算時,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形成的資產怎麼處置?

前不久,由中央農辦、農業農村部、市場監管總局、發展改革委、財政部、水利部、稅務總局 、銀保監會、林草局、供銷合作總社、國務院扶貧辦等11家部委聯合制定了《開展農民專業合作社“空殼社”專項清理工作方案》,提出對六類合作社進行清理整頓。

合作社解散、破產清算時,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形成的資產怎麼處置?


最終相關合作社會根據排查結果,分類進行處置。

那麼合作社如果解散、破產清算時,原來通過接受財政直接補助形成的資產如何處置呢?

合作社解散、破產清算時,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形成的資產怎麼處置?

國家財政部和農業農村部聯合出臺了《農民專業合作社解散、破產清算時接受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形成的財產處置暫行辦法》,目前仍是一個徵求意見稿。其中提出瞭如下的解決思路:

資產清償債務後仍有剩餘財產的,應當重新計算剩餘財產中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形成的財產。其在剩餘財產中的比例,以專項基金中國家財政直接補助佔所有者權益的比例認定。

即:

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形成的財產總額=剩餘財產金額✖專項基金中國家財政直接補助金額➗所有者權益金額

具體處置上分為3種情況:

合作社解散、破產清算時,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形成的資產怎麼處置?

合作社資產

1、可以劃轉的,本著支持農業農村發展,便於操作、防止財產流失,可以劃轉給財產所在地的其他農民專業合作社、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代行集體經濟組織職能的村民委員會持有。應當將情況反映到清算方案中,經過成員大會或者法院確認後實施。

2、難以劃轉的,應當委託評估機構資產評估或縣以上公共資源交易平臺交易,出售後上繳鄉鎮政府,鄉鎮政府上繳縣級財政國庫,補充縣級農民專業合作社專項補助資金。

3、對於因農業結構調整、生態環境保護等原因造成合作社解散的,相關財產處置變現收入,優先用於支持原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新建農民專業合作社轉產轉業。

據悉,該文件已過徵求意見階段,將於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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