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要和員工解除勞動合同是否必須要通知員工?有何依據?

用戶5364394525438


我說你聽,每天學一點勞動法

你說的沒錯,公司解除必須通知員工,意思表示到達員工時生效,勞動合同解除;或者通知中解除的日期晚於通知到達日期的,通知中的日期為解除日期。

但是並不表示通知生效時,內容一定要讓員工看到、聽到!

通知是一種行為,將公司自己的意思表示通過一定載體送達員工。送達有很多種方式,電子郵件、普通郵件、即使聊天工具等等。

特別容易讓人誤解的是,事先員工填寫了送達地址確認書,確認書中明確了收件人、收件地址、電子郵箱、電話號碼…那麼公司通過這些信息進行通知,員工並不一定會立即知道通知內容。

有的員工在填寫上述信息的時候,考慮的因素很多,不想把暫住地等隱私信息全盤透露;有時更換了通訊信息沒有及時告知公司等等,都可能造成不能及時獲悉公司通知內容。


吳律師說勞動法


這個問題感覺是少了兩個字,應該是“是否必須要提前通知員工”。因為任何解除勞動合同時,最終都是會傳達到員工的,無論是口頭傳達還是書面傳達,無論是提前通知還是當天通知!

所以,公司和員工解除勞動合同肯定是要通知員工的,只不過是通知的時間節點問題。有一些員工遇到正常去公司上班的當天,公司突然告訴自己被辭退了,所以才會有這個疑問。

那是不是辭退員工必須要提前通知員工呢?

《勞動合同法》裡有幾個地方提到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提前30天通知,而一般這些中大部分情況連帶的都有經濟補償金,只有少部分幾種沒有。

除此之外,與很多辭退並沒有說要提前通知員工,比如員工嚴重違紀被辭退,公司制度和證據沒問題後,當天就可以立即辭退員工。

總而言之,公司要和員工解除勞動關係是肯定要通知到員工的,至於是提前30天通知,還是當天通知,需要根據不同的情況!


打聽生活


首先,非常榮幸能回答到你這個問題。

1、勞動合同法中關於解除與終止情況有明文規定,即“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和“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通常解除通知傳達給員工的時間為試用期提前3天,轉正後提前30天。若沒提前通知,則需要按上述中的“第四十條......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3、因公司原因要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若雙方協商一致就要給經濟補償;若無法達成協商,那就是違法解除,可能會承擔賠償金。“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經濟補償的核算標準為“第四十七條......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而賠償金則是經濟補償的雙倍,在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也有相關規定。

4、若是員工的原因,也符合勞動合同法中“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秉著“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公司需要提供員工不符合要求證據,證據上要有員工本人的確認簽名。

5、為了避免因解除把關係鬧僵,員工去申請仲裁而帶來的賠償損失(申請勞動仲裁有可能涉及到的就不是解除經濟補償這一項了,還有可能會涉及到加班費,有薪年假等等相關項目)。還是秉承“好聚好散”與員工談解除,並按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核算標準支付經濟補償為最合適的解決辦法。

希望上述可以幫助可你。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