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完成不了订单,老板起诉不加班员工要求赔偿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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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劳动法》第44条规定,在3种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高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1、安排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日加班加点,应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支付给劳动者正常日工资200%的工资报酬;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但是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公司未与工会组织和职工协商,就要求职工加班,本身就违反了《劳动法》规定的程序。加班除了要征求工会同意外,还必须得到职工同意,公司是不能强迫职工加班的。对不服从公司加班要求的职工罚款是违法的。

在一般情况下,加班是要得到劳动者的同意的,但是法律也规定以下四种情况的加班是必须的,不要征求劳动者的意见。  ●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它原因,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财产遭到严重威胁,需要紧急处理的;  ●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必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  ●为完成国防紧急任务,或者完成上级在国家计划外安排的其它紧急生产任务,以及商业、供销企业在旺季必须完成的生产任务。

所以完不成订单,法律起诉不合理[大金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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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说的应该是前几天扬州某公司要求员工加班而员工拒绝,导致公司产品无法及时交付造成损失,公司将两名员工告上法庭,最后判决员工赔偿公司1.8W这个事情吧。

个人觉得是非常不合理的,这种判决会起到一种错误的引导作用,使企业强迫员工加班变得有理可依。劳动法规定,加班需要员工同意,员工是可以选择拒绝的,那如果按照这种说法,那么劳动者还有谁敢拒绝?这里我还有个问题要问,如果用人单位加班不给发加班费,最后造成损失,劳动者是否还要赔偿?

首先回顾一下案件

王某和李某是扬州某公司员工产品检验员,由于公司有一批产品需要交付,要求两人加班,而两人为让公司续签劳动合同,拒绝加班,导致延误交付时间公司违约损失12万元。

该公司将两人告上法庭,员工被判赔18000元。法院给出的理由是:“遇到紧急任务要求加班,员工必须服从。”

法院判决的理由合理吗?

法官判决员工要赔偿公司1.8W元,给出的理由是:遇到紧急任务要求加班,员工必须服从。

这是什么奇葩逻辑?紧急任务,什么是紧急任务?谁来界定是否紧急?法律对紧急任务有规定吗?

翻看劳动法,对紧急任务加班还真有规定:

第四十二条规定,职工在下列情形下不能拒绝加班:(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有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共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由以上可知,确实存在员工不能拒绝加班的情况,但是都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紧急任务,而该两名检验员的工作并不在上述紧急任务中,那么法律依据就不存在,自然结果也就是不合理的。

劳动法中关于加班的规定

作为一个非专业人士,话不多书,直接百度劳动法,居然发现劳动法中有着明确的定义,以下摘抄部分:

《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明确规定加班需要与公会和劳动者协商。经协商后可以每天加班不超过一小时。既然是经协商才能加班,那么员工同意就成了加班的前提。也就是说,在劳动关系中,职工享有拒绝加班的权利,这个权利是《劳动法》明文赋予的。但是在我们公司,如果要求大家加班,就是领导的一句话,从来没见过有谁来协商!

所以作为一个现百度的非法律专业人士来说,我确实不太理解这个判决。公司完成不了订单与员工是否加班没有任何关系,为什么要赔偿?

大家有什么看法呢?不妨发表一下!


职字不提


这个问题,让我想到了,五一劳动节的一则新闻,“员工拒绝加班被判赔偿1.8万元”。该新闻一经播出就引发广泛讨论,各种质疑接踵而来。公司要求员工加班,员工一定要服从吗?

劳动合同法中有明确规定劳动者享有休息休假的权利以及用人单位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即使公司确因生产需要员工加班,也得事先经过员工同意后方可安排员工加班并且事后安排补休或者给予加班费。如员工拒绝加班,企业是不可以强制性安排员工加班的。

我们在回到刚刚的那个新闻来看。因为2名员工工作岗位是质检员,公司需要按时向客户交付产品否则就要承担违约金,从而安排他们加班,但被拒绝。随后公司向扬州市初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员工承担这笔违约金,法院审理后判决2名员工赔偿公司支付违约金的15%。笔者同多数专家意见一致认为法官判决有违反劳动法相关规定。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认为“法院判决太荒唐了”。

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鹿帅也认为:法官的判决违反劳动法第四十一条,剥夺了劳动者协商的权利。

在视频中我们也可以看到法官有明确指出“在可以安排员工调休的情况要求员工加班,员工不得拒绝”此种说法明显违反劳动法。虽说企业是可以要求员工加班的,但是前提是必须跟职工协商后才可以安排加班。强制性安排加班显然是违法的。

笔者不知道为什么2名员工没有选择上诉,但笔者支持员工上诉,并且也相信最终会获得相应的权利的。因为笔者有查过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之前判决是初级人民法院)对于员工是否应当承担产品延迟损失的赔偿态度一直非常明确认为员工不应该赔偿,所以题主所问的公司完成不了订单,老板起诉不加班员工要求赔偿合理吗?显然是不合理的。

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帮到你,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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