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泰逸
一個大企業這樣做就是說我們中興不怕你們這些低收入的人群!不加班可以自動退出!想加入我們的大有人在!不知道中興的行為藝術到底體現在哪裡?!如果全廠給你一個大罷工你怎麼辦??!加班還不給加班費!太高調了,太大膽了,自掘墳墓啊這是!
最優守護
這樣的公司純屬剝削工人,比資本家還坑。主要是就職難,主動權掌握在利益集團手中,下屬敢怒不敢言,沒有法律維護工人利益,所以他們就肆無忌憚。真正違法的人就是有發言權的人。
討厭沒有底線的人
這是耍流氓?還是想變相裁員?
中興受美國製裁後限入困境,員工可以理解,但強制加班,不給加班費,有點說不過去呀!
“生產力不是逼出來的,只能從員工心中生髮出來。他們開心,生產力就會提高。幸福感也是生產力。公司想用週六加班的方式彌補那段時間,結果連續加了兩個多月,絲毫沒有想要停止的意思,感覺是白嫖上癮了!
公司追求狼性文化,要求員工敢拼敢付出是沒問題的,你見過哪個狼群是吃泥巴長大的嗎?
如果工作實在非加班不足以解決,如果任務實在非加班不足以完成,那麼至少,把加班費給到位吧!
聯想到那個拒絕加班,被判賠償1萬8的案子
不得不說,勞動者和企業之間,如果一直保持對立面的話,是不利於企業發展的。像之前網上熱議的,揚州兩員工拒絕加班,被判賠償1萬8的案子。
大腳認為法官司的判決很有爭議!對於“緊急任務,必須服從加班”這一解釋,法律是有相關規定的:
根據勞動法第四十一條,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在此基礎上,對於“緊急任務”的規定,可參照《勞動部貫徹的實施辦法》第七條,有下列四種特殊情況,延長工作時間不受勞動法四十一條限制:
(一) 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國家資財遭到嚴重威脅,需要緊急處理的;
(二) 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三) 必須利用法定節日或公休假日的停產期間進行設備檢修、保養的;
(四) 為完成國防緊急任務,或者完成上級在國家計劃外安排的其他緊急生產任務,以及商業、供銷企業在旺季完成收購、運輸、加工農副產品緊急任務的。
可見法官司的判決引爭議,就在於公司要求加班的必要服從標準沒有進行量化。所以一切都是主觀判斷。主觀判斷權重增加意味著你根本摸不清什麼時候該拒絕,什麼時候不該拒絕。畢竟解釋權歸資方所有。
任何事業的發展,人的因素都是最寶貴的。如果加班讓員工不開心,那加班效率也不會太高。
作為企業,作為企業內的管理人員,最起碼應該先培養呵護員工基本權益的意識。
把員工看做資本而不是成本。
把員工看做成本,那成本就是需要壓縮的!壓縮後,很容易影響質量。
把員工看做資本,那資本就是需要投入、需要呵護的,投入的多了,自然回報也會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