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360区块链电子证据经典判例 全国首例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著作权案

人工智能是当下热门技术领域,人工智能技术正在越来越多的渗透到现实经济、文化生活当中,而人工智能所带来的法律挑战将是未来相当长一段时间法学和法律实践的重要命题,亦可以说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不断使用,法律和法规对人工智能相关问题的明确将是影响人工智能进入下一阶段大规模使用的关键问题。自动驾驶的法律主体是驾驶者还是自动驾驶汽车厂商?刷脸技术所带来的隐私和安全问题依然复杂;自动裁判文书生成是否必须经法官审阅确定?AI系统的创作主体是人还是机器?AI系统创作是否享有传统意义上的著作权保护?由此可见,AI系统所带来的法律和伦理问题将是长达数十年的法律和规则挑战。然后,AI相关问题已经切实进入了法律实践领域,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公开审理,全国首例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著作权案,真相科技IP360区块链电子证据也在此案件中起到电子证据支撑作用。

基本案情:原告菲林律所起诉被告百度网讯公司侵犯原告人工智能生成的数据报告的著作权。原告菲林律所在企业公众号发布通过人工智能生成的《影视娱乐行业司法大数据分析报告——电影卷北京篇》,该报告未经原告授权在被告所经营的百家号平台上发布。

北京互联网法院在该案中认为:

1. 是否构成图形作品:相关图形是原告基于收集的数据,利用相关软件制作完成,虽然会因数据变化呈现出不同的形状,但图形形状的不同是基于数据差异产生,而非基于创作产生,不构成图形作品;

2. 人工智能生成的数据报告是否构成作品:从分析报告生成过程看,选定相应关键词,使用“可视化”功能自动生成的分析报告,具有一定的独创性.但是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文字作品应由自然人创作完成,该分析报告仍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3. 涉案文章是否构成作品:涉案文章的文字内容并非软件“可视化”功能自动生成,而是原告独立创作完成,具有独创性,构成文字作品

此案中原告主张的涉及平台的责任认定的相关证据以及国家相关主管部门的行政法规规定均通过IP360区块链电子证据进行固定并通过区块链系统在互联网法院进行在线校验真实性。

IP360区块链电子证据经典判例 全国首例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著作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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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被告对电子证据未经公证为由对证据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法院结合电子证据的审查认定规则,认定证据有效。在此,提醒相关民事主体,电子证据作为一种法定证据,并不必须经过公证,在各类抗辩中以公证这类非必需的行政过程为理由的证据抗辩,在当下,各级法院对电子证据认知越来越高的情形下,基本不会被采纳,证据的认定在法院的审理过程中,主要是按电子证据的审查认定规则,考察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而且数字时代已经来临,证据的电子化是必然的趋势。法院针对被告的异议的说明非常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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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虽然得以形成司法判决,但留下的需要法律界思考和研究的问题依然很多:

1. 大数据分析报告必然来源于大数据,即便是通过AI系统生成的报告,如果大数据涉及权利认定,那由大数据生成的报告,作为一种数据衍生物,是否也应具有权属呢,这样一种权属又不是传统意义上的著作权。

2. AI系统是依赖于数据、算法以及用户输入的,不同的数据、不同的算法、不同的用户输入都会产生不同的结果,用户的输入过程是否具有独创性,是否与用户的知识模型和经验有密切的关联,这非常类似使用设计软件进行创意设计,里面设计创作者的智慧,而显然,通过软件进行创意设计是享受著作权保护的。

3. AI系统如果能够进行依赖于使用者经验和知识的创作,权利主体是AI系统的使用者还是创造者呢?非法大数据来源的二次AI创作是否应作为非法创作予以排除呢?

4. 图表的表现形式非常简单,图表的参数维度设置是否涵盖了AI使用者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呢,是否应得到足够的保护。

附:

IP360互联网法治云平台应用场景:

IP360区块链电子证据经典判例 全国首例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著作权案

IP360区块链电子证据经典判例 全国首例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著作权案

  • IP360系统通过司法联盟链系统对接三大互联网法院
  • 使用IP360系统不需要安装任何软件
  • IP360系统具有强大的自动取证能力,覆盖各类内容的自动取证
  • IP360区块链电子证据应用广泛,已形成范围广泛的司法判
  • IP360系统进行了超过100亿次的AI计算,固定电子证据超过4000万次
  • 截止目前,北京互联网法院天平链系统已校验通过IP360电子证据1173次
  • IP360具备的资质:ISO9001/ISO27001/公安部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三级/第一批次网信办区块链系统备案/公安部警用与安全设备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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