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360区块链电子证据经典判例之钟汉良肖像权案

关键词:广州互联网法院 钟汉良 IP360 电子证据 肖像权

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自己的肖像和姓名被用于家装代言,演员和歌手钟汉良将广东华创鑫材实业有限公司(下称:华创鑫材公司)诉至法院。广州互联网法院一审认定被告公司侵权,判决其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钟汉良200万元损失。

钟汉良起诉称,2018年10月,华创鑫材公司认证的公司官网通过虚构钟汉良为其公司形象代言人的方式,大范围擅用钟汉良的肖像、盗用其签名,从事具有招商加盟性质的虚假商业宣传。同时,网站其他二级页面擅用钟汉良代言其他品牌的签名和形象照片,以此营造其与钟汉良存在商业代言合作关系的假象。

2019年5月7日,该案在广州互联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2019年9月,广州互联网法院宣判,华创鑫材公司构成对钟汉良肖像权、姓名权的侵权,且存在明显的主观恶意,故依法判令华创鑫材公司于10日内删除网站、微信公众号发布的与钟汉良有关的所有图片,并停止在位于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的展厅外墙使用与钟汉良有关的图片;在网站与公众号上连续30日向钟汉良致歉;同时,华创鑫材公司向钟汉良赔偿经济损失200万元。

此案原告所在方诉讼准备充分,奠定了审判过程和结果清晰明确,被告的侵权事实包括官网的宣传、线上的广告以及诉讼前与被告单位工作人员的沟通过程全部进行了证据固定,有力的支撑了自身的诉讼请求。该案的典型指导意义在于:

一、 对于台港澳居民,涉及被告所在地为广州互联网法院司法管辖范围,适用于广州互联网法院的司法审判,适用于大陆法规,这对于推进粤港澳大湾区的司法协同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二、 此案判决赔偿额度高达200万元,对于知名人士的肖像权和姓名权的价值认定方式提供了一定的计算方法,本案中涉案形象恰好是原告与另外一家企业的商业代言合同中的形象,而类似合同的价值成为了本案的重要参考依据,这对于民事审判中肖像权的价值认定,提供了一种评估方法。

三、 本案是通过广州互联网法院网通法链区块链证据平台进行校验区块链电子证据,区块链技术运用到司法证据协同领域已经非常成熟。

四、该案中除网络电子证据外,还有通话录音电子证据的使用,录音证据作为司法实践中普遍认为证明力较弱的视听证据在该案中有非常直接的证明力,对于证明被告的主观侵权意图起到了关键作用。在民事审判当中,被告抗辩经常出现的理由就是无主观意图或与自身法律主体无关,而录音证据在我国司法审判中有非常严格的采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对录音证据而言就是说,如果录音证据的持有者采用了侵犯他人隐私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的规定,比如录有他人隐私或在其工作或住所窃听取得的录音资料,仍然会被排除使用。但是,属于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第七十条规定的 “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是有证明力的。要使该录音证据成为判决依据,必须符合两个条件:其一,录音证据的取得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录音双方当事人的谈话当时没有受到限制,是自觉自由的意思表示,是善意和必要的,是为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其二,该录音证据录音技术条件好,谈话人身份明确,内容清晰,具有客观真实和连贯性,未被剪接或者伪造,内容未被改变,无疑点,有其他证据佐证。

本案中的通话录音电子证据通过依托在IP360平台运行的真相取证APP固定原告被告的实名认证手机号码,通过区块链技术实时固定通话录音,内容不可篡改删减,以无感知的方式取得原始意思表示的通话录音证据,是录音电子证据的正确获得方式。这对于解决众多疑难案件中的关键证据-通话或对话录音提供了简洁有效的证据固定手段。

(详见广州互联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粤0192民初749号)

附一:

IP360互联网法治云平台应用场景:

IP360区块链电子证据经典判例之钟汉良肖像权案

IP360区块链电子证据在北京互联网法院在线诉讼系统的使用的流程:

IP360区块链电子证据经典判例之钟汉良肖像权案

IP360系统说明:

  • IP360系统通过司法联盟链系统对接三大互联网法院
  • IP360系统具有强大的自动取证能力,覆盖各类场景的自动取证
  • IP360区块链电子证据应用广泛,已形成范围广泛的司法判决
  • IP360系统进行了超过100亿次的AI计算,固定电子证据超过4000万次
  • 截止目前,北京互联网法院天平链系统已校验通过IP360电子证据1600次,占总数的80%
  • IP360具备的资质:ISO9001/ISO27001/公安部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三级/第一批次网信办区块链系统备案/公安部警用与安全设备鉴定


附二(部分裁判文书):

广州互联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粤0192民初7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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