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控发票”的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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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失控发票”,顾名思义是指失去控制的发票。企业在接受失控发票后常常会面临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情形,更有甚者,还可能会被税务机关认定为“虚开”,被税务机关要求补缴税款及滞纳金,以及面临一定比例的罚款。对于“失控发票”,企业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加以防范:(1)慎重与异地新客户开展业务,对交易方身份进行核实;(2)慎重对待低价产品;(3)慎重核对发票的真伪;(4)慎重约定付款的方式和时间。

“失控发票”的如何处理?


(一)什么是“失控发票”?
失控发票是指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的纳税人丢失、被盗的税控专用设备中未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列为非正常户的纳税人已开具未申报或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通过认证环节将要认证的抵扣联数据与失控发票数据进行自动比对,发现属于失控发票的抵扣联(该类发票称为“认证时失控发票”);通过每天新增的失控发票数据与前期已认证相符的抵扣联数据自动比对,发现属于失控发票的抵扣联(该类发票称为“认证后失控发票”)。通过对该条款的分析失控发票主要分为两类:(1)认证时失控发票;(2)认证后失控发票。综上所述,虽然相关法律、法规没有对“失控发票”做出明确的认定,但是从上述条款可以看出,“失控发票”明显包含在国税函[2006]969号文涉嫌违规发票范围之内。产生“失控发票”的主要情形包括:1、纳税人逾期未抄报开票数据和申报纳税;2、纳税人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导致抄报信息不包含丢失发票的号段;3、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抄报税介质,如税控卡、税控盘,导致无法抄报;4、纳税人走逃而不抄报开票信息。

(二)企业取得“失控发票”,增值税如何处理?税务实践中,各地税务机关执法尺度可能存在一定差别,但对于“失控发票”的处理则是态度一致。税务机关通常认为企业接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要被认定为失控,就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已经抵扣的,要求企业作进项税额转出。1、认证系统发现的“认证时失控发票”和“认证后失控发票”经检查确属失控发票的,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2、属于“重复认证”、“密文有误”和“认证不符(不包括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认证时失控”和“认证后失控”的发票, 暂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税务机关扣留原件,移送稽查部门作为案源进行查处。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属于税务机关责任以及技术性错误造成的,允许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不属于税务机关责任以及技术性错误造成的,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属于税务机关责任的,由税务机关误操作的相关部门核实后,区县级税务机关出具书面证明;属于技术性错误的,由税务机关技术主管部门核实后,区县级税务机关出具书面证明。3、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对认证发现的失控发票,应按照规定移交稽查部门组织协查。属于销售方已申报并缴纳税款的,可由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书面证明,并通过协查系统回复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该失控发票可作为购买方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尚未申报抵扣或申报出口退税的,暂不允许抵扣或办理退税;已经申报抵扣的,一律先作进项税额转出;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可按照异常凭证所涉及的退税额对该企业其他已审核通过的应退税款暂缓办理出口退税,无其他应退税款或应退税款小于涉及退税额的,可由出口企业提供差额部分的担保。经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或出口退税相关规定的,企业可继续申报抵扣,或解除担保并继续办理出口退税。
(三)企业取得“失控发票”,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对于可以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支出的条件作出了规定,即该项支出需满足:(1)由纳税人承担;(2)实际发生;(3)与取得收入有关;(4)合理。因此,企业取得失控发票,相关支出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关键是证明交易的真实性、合理性、相关性。企业应当准备与失控发票相关的协议、资金转账以及物流凭证、记账凭证等等相关材料予以佐证。1、汇算清缴期结束前的税务处理(1)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2)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3)企业在规定的期限未能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并且未能按照规定提供相关资料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
2、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的税务处理(1)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并且告知企业的,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其中,因对方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企业应当按照规定,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2)除(1)的 情形外,企业以前年度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且相应支出在该年度没有税前扣除的,在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但追补年限不得超过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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