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各省市病假工资标准汇总

关于病假工资的全国性标准,劳动部在1995年发布了“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其中明确规定了病假工资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这份文件仅限制了各地病假工资的最低标准,给出了以当地最低工资作为参考标准的算法,有一些省市直接沿用了这个标准和算法;也有部分省市在不违背这个规定的前提下,公布了当地的病假工资政策(相关内容一般见于各地工资支付条例或规定中),并引入了员工工资、连续工龄、医疗期/病假等多种因素,综合计算病假工资的金额。

  • 沿用(劳部发【1995】309号)文件中规定病假工资标准的省市:北京、天津、河北、广东(除深圳外)、江苏、辽宁、湖南、四川、吉林、河南、安徽、湖北、新疆、内蒙古、广西、宁夏、福建、甘肃、贵州、江西、云南、山西、黑龙江、海南、青海。
  • 公布了特殊病假工资政策的省市:深圳、陕西、山东、浙江、重庆、上海。
全国各省市病假工资标准汇总

地方性特殊病假工资标准的汇总:

1、深圳:不低于员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60%,同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80%;

2、陕西: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的70%,同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80%;

3、山东:

  1. 医疗期内,累计病休不超过6个月的,按本人工资70%发病假工资;累计病休超过6个月的,按本人工资60%发疾病救济费;
  2. 医疗期满后,企业未按规定组织劳动能力鉴定的,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疾病救济费。
  3. 病假工资和疾病救济费最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最高不超过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4、浙江:

一、病假在六个月以内的,病假工资标准为:

  1. 连续工龄不满十年的,为本人工资(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奖金、津贴、物价生活补贴,下同)的50%;
  2. 连续工龄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为本人工资的60%;
  3. 连续工龄满二十年不满三十年的,为本人工资的70%;
  4. 连续工龄满三十年以上的,为本人工资的80%。

二、连续病假在六个月以上的,改发疾病救济费,其标准为:

  1. 连续工龄不满十年的,为本人工资的40%;
  2. 连续工龄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为本人工资的50%;
  3. 连续工龄满二十年不满三十年的,为本人工资的60%;
  4. 连续工龄满三十年以上的,为本人工资的70%。

5、重庆:

一、病假6个月以内的,其病假工资按以下办法计发:

  1. 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发给;
  2. 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发给;
  3. 连续工龄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发给;
  4. 连续工龄满3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95%发给。

二、病假6个月以上的,其病假工资按以下办法计发:

  1. 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发给;
  2. 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5%发给;
  3. 连续工龄满2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70%发给。

6、上海:

一、员工连续病假6个月以内的,病假工资按如下标准支付:

  1. 连续工龄不满2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2. 连续工龄满2年不满4年的,按本人工资70%计发;
  3. 连续工龄满4年不满6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计发;
  4. 连续工龄满6年不满8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计发;
  5. 连续工龄满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100%计发。

二、员工连续病假超过6个月的,疾病救济费按下列标准支付:

  1. 连续工龄不满1年的,按本人工资的40%计发;
  2. 连续工龄满1年不满3年的,按本人工资的50%计发;
  3. 连续工龄满3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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