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各省市病假工資標準彙總

關於病假工資的全國性標準,勞動部在1995年發佈了“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其中明確規定了病假工資不能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

這份文件僅限制了各地病假工資的最低標準,給出了以當地最低工資作為參考標準的算法,有一些省市直接沿用了這個標準和算法;也有部分省市在不違背這個規定的前提下,公佈了當地的病假工資政策(相關內容一般見於各地工資支付條例或規定中),並引入了員工工資、連續工齡、醫療期/病假等多種因素,綜合計算病假工資的金額。

  • 沿用(勞部發【1995】309號)文件中規定病假工資標準的省市:北京、天津、河北、廣東(除深圳外)、江蘇、遼寧、湖南、四川、吉林、河南、安徽、湖北、新疆、內蒙古、廣西、寧夏、福建、甘肅、貴州、江西、雲南、山西、黑龍江、海南、青海。
  • 公佈了特殊病假工資政策的省市:深圳、陝西、山東、浙江、重慶、上海。
全國各省市病假工資標準彙總

地方性特殊病假工資標準的彙總:

1、深圳:不低於員工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60%,同時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的80%;

2、陝西:不低於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的70%,同時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的80%;

3、山東:

  1. 醫療期內,累計病休不超過6個月的,按本人工資70%發病假工資;累計病休超過6個月的,按本人工資60%發疾病救濟費;
  2. 醫療期滿後,企業未按規定組織勞動能力鑑定的,按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支付疾病救濟費。
  3. 病假工資和疾病救濟費最低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最高不超過企業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4、浙江:

一、病假在六個月以內的,病假工資標準為:

  1. 連續工齡不滿十年的,為本人工資(不包括加班加點工資、獎金、津貼、物價生活補貼,下同)的50%;
  2. 連續工齡滿十年不滿二十年的,為本人工資的60%;
  3. 連續工齡滿二十年不滿三十年的,為本人工資的70%;
  4. 連續工齡滿三十年以上的,為本人工資的80%。

二、連續病假在六個月以上的,改發疾病救濟費,其標準為:

  1. 連續工齡不滿十年的,為本人工資的40%;
  2. 連續工齡滿十年不滿二十年的,為本人工資的50%;
  3. 連續工齡滿二十年不滿三十年的,為本人工資的60%;
  4. 連續工齡滿三十年以上的,為本人工資的70%。

5、重慶:

一、病假6個月以內的,其病假工資按以下辦法計發:

  1. 連續工齡不滿10年的,按本人工資的70%發給;
  2. 連續工齡滿10年不滿20年的,按本人工資的80%發給;
  3. 連續工齡滿20年不滿30年的,按本人工資的90%發給;
  4. 連續工齡滿3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資的95%發給。

二、病假6個月以上的,其病假工資按以下辦法計發:

  1. 連續工齡不滿10年的,按本人工資的60%發給;
  2. 連續工齡滿10年不滿20年的,按本人工資的65%發給;
  3. 連續工齡滿2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資的70%發給。

6、上海:

一、員工連續病假6個月以內的,病假工資按如下標準支付:

  1. 連續工齡不滿2年的,按本人工資的60%計發;
  2. 連續工齡滿2年不滿4年的,按本人工資70%計發;
  3. 連續工齡滿4年不滿6年的,按本人工資的80%計發;
  4. 連續工齡滿6年不滿8年的,按本人工資的90%計發;
  5. 連續工齡滿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資的100%計發。

二、員工連續病假超過6個月的,疾病救濟費按下列標準支付:

  1. 連續工齡不滿1年的,按本人工資的40%計發;
  2. 連續工齡滿1年不滿3年的,按本人工資的50%計發;
  3. 連續工齡滿3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資的60%計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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