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男員工多次性騷擾女同事 被解僱後反而索賠4.62萬元

法院最終作出改判,認定該公司是合法解除勞動關係,無需賠償

今年43歲的男子方某根曾是佛山市南海晨英塑膠五金製品有限公司一名員工,被反映存在性騷擾公司女員工的行為,公司認為其嚴重違反了公司的規章制度,將其解僱。

不過,方某根表示自己不存在性騷擾行為,認為公司是違法解除勞動關係,遂申請了勞動仲裁,索賠46200元的經濟補償金。在勞動仲裁、一審時,公司均敗訴了,向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最終,佛山中院作出改判,認定該公司是合法解除勞動關係,無需賠償。佛山中院是依據哪些證據才作出的改判?如何認定了方某根存在性騷擾行為?

■新快報記者 何生廷 實習生 楊一瑾

接到舉報電話

公司對男員工性騷擾展開調查

據瞭解,晨英公司在2018年收到匿名舉報電話,稱方某根對多名女員工存在性騷擾行為,於是展開了廠內摸查和女員工訪談,在第三方律師監督下通過與方某根有工作接觸的女職工的內部訪談,多名女職工表示方某根對其進行了性騷擾。

晨英公司表示,在調查發現舉報內容屬實後,為保障女職工的合法權益,經工會同意,以方某根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為由解除雙方勞動關係。

記者從判決書中瞭解到,公司提供了一份《員工調查訪談》,上面有與12名女職工就“您有被方某根騷擾過嗎”這一問題的訪談記錄。其中有7名被訪談女員工表示有被方某根騷擾過,陳述了被騷擾的時間和曾經被騷擾的內容,其中包括被方某根摸手、摸胸、摸腰、摸肩膀、拍屁股、扯上衣、故意近距離接觸用手頻繁摸女員工身體或者語言上說一些不當的話(比如去開房)等。

另外5名被訪談女員工表示方某根沒有對其本人性騷擾,其中1名女員工陳述見過方某根對他人動手動腳,覺得不舒服,工作中會刻意避開方某根;3名女員工陳述沒有見過但是聽其他同事說過他的行為,這當中的1名女員工陳述不會單獨跟方某根呆在一個辦公室內。

為此,2018年7月16日,晨英公司人事部發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工會函》,就與方某根解除勞動合同的事情,提請工會提出意見。晨英公司工會召開會議討論,同意晨英公司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的規章制度解除與方某根的勞動關係。

2018年7月18日,晨英公司派工作人員與方某根面談,並向其發出《解除勞動合同決定書》,以方某根進行性騷擾為由,決定解除與方某根的勞動關係,並不支付任何經濟補償。

公司解除勞動關係

被員工索賠4.62萬元

對於公司的調查,方某根矢口否認,並出具了一份由12個人簽名的關於他不存在性騷擾行為的證明,內容為“茲有晨英公司裝配廠班長方某根沒有發現性騷擾行為,特此證明”,不過有10名為男員工,有2名是女員工,其中1名女員工還是由其丈夫代簽的。

方某根認為晨英公司僅憑一面之詞誣告其性騷擾,草率解除勞動合同違法,故提起勞動仲裁請求晨英公司支付11個月的工資作為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並額外支付未提前書面通知解除勞動關係的一個月工資。

仲裁結果是公司敗訴,晨英公司需要支付解除勞動關係的經濟補償46200元。為此,晨英公司不服該仲裁裁決,提起訴訟。可一審時,公司依舊敗訴,法院判令晨英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46200元。

到了二審階段,佛山中院認為,雖然《員工調查訪談》的女員工沒有出庭作證,但是依據晨英公司的調查取證申請,一審法院對《員工調查訪談》中的5名女員工進行了調查詢問,並製作了詢問筆錄。5名女員工較為詳細地陳述了遭受方某根性騷擾的情形,均表示方某根上述帶有騷擾性質的身體和語言接觸並不是工作需要,也不是工作中無意識的觸碰身體,而是故意的,導致了不同程度的心理上的困擾,出於安全考慮不願意出庭作證。

上述5份詢問筆錄內容與晨英公司提供的《員工調查訪談》內容能夠印證,且詢問筆錄經過舉證、質證,可以作為查明案件事實的證據予以採納。

最終,佛山中院作出改判,晨英公司依據《員工手冊》,在經過內部調查核實投訴屬實的情況下,以方某根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為由解除雙方之間的勞動關係,屬於合法解除,無需向方某根支付經濟補償金。原審法院認定為違法解除勞動關係並判令晨英公司支付方某根經濟補償金不妥,予以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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