懂你所想∣婚姻律师告诉你:民法典出台,关乎你婚姻的重要十点

2020年5月28日,新中国首部《民法典》通过审议,并将在2021年1月1日实施。家是社会的最小单位,家事无小事,《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每一项规定,都与我们密切相关。我们一起看看,这部关注我们从摇篮之前到坟墓之后的法典,会对我们的婚姻家庭带来哪些重要影响。


懂你所想∣婚姻律师告诉你:民法典出台,关乎你婚姻的重要十点


一、增设离婚冷静期,如何加速离婚

据统计,从2003年起,我国离婚率已连续16年上涨。在对离婚数据的调查和分析中,不乏轻率离婚的情形。《民法典》增设了离婚冷静期,是希望当事人对于是否离婚及离婚后的各项事宜,可以理性思考,谨慎抉择,减少冲动型离婚,保障婚姻的和谐稳定,有助于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间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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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也不少网友吐槽,离婚可以很冷静,但离婚冷静期让真正想尽快离婚的人冷静不了,协议离婚会比现在变得困难。因为《民法典》生效后,一对夫妻,协议离婚,必须先冷静地等待第一个三十日,冷静期内如有一方不想离婚的,可以撤回离婚申请。而后,在第二个三十日内再跑一趟民政局领取离婚证,如果领证期内有一方不去领离婚证,离婚申请就作废了!

在实务中,夫妻双方谈好离婚协议,睡一觉反悔,最终对簿公堂,起诉离婚的大有人在。当然,对于双方都希望尽快解除婚姻关系的当事人,可以利用好法院诉前联调程序来节约离婚的时间成本。一方作为原告向被告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法院起诉离婚,告知法院工作人员,双方已经达成离婚协议,请法院尽快安排调解员做调解。法院也会担心案件日久生变,会尽早安排调解员进行调解离婚。这样操作,会比去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的时间成本小。另外,通过诉前联调离婚,还有两个好处:

1、保证调解书内容的有效

法院工作人员需要审查双方协议是否有效,表述是否清楚,是否存在对一方不利的条款,这个不利条款是不是当事人自己清楚并且接受。

2、调解书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夫妻双方在民政局达成的离婚协议是没有强制执行力的。如果一方在离婚后不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履行,另一方还得去法院起诉要求对方履行。但通过法院诉前联调程序离婚就不存在这个问题。双方拿到的调解书是有强制执行力的,如果一方不履行自己的义务,另一方可以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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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离婚损害赔偿兜底条款显正义

出轨,一直是造成婚姻解体的主要原因之一。常见的出轨,包括一夜情、约炮、嫖娼、婚外生子等对婚外恋行为。这些行为,无疑会对无过错配偶方造成极大的心理伤害。但依据婚姻法中关于“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的认定,无过错配偶方难以得到离婚损害赔偿。

在实务中,很多当事人,即使最终离婚,也往往因为出轨方没有得到应有惩罚,而无法释怀。《民法典》新增离婚损害赔偿额兜底条款“有其他重大过错”,充分保护了无过错配偶方的权利,也为有其他重大过错(包括严重出轨行为)的离婚损害赔偿的司法裁判提供了法律依据,彰显了社会正义和正确的价值导向。

《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三、新增照顾无过错方权益原则,离婚财产分割更公平

此次《民法典》把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正式写入法条,意味着法官在判离婚财产分割财产时多少会考虑一下过错因素,酌情确定对过错方予以少分夫妻共同财产,以此惩戒婚内过错方,保护无过错方权益。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 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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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离婚补偿少限制,全职太太的价值被认可

关于离婚补偿,《民法典》删掉了原婚姻法规定的“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前提条件,不再局限于“分别财产制下”,扩大了适用范围。只要出现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情形,其在离婚时都可以主张“离婚补偿”。这是第一次从法律上对全职太太(先生)为家庭的付出给予肯定,并认可他们的价值,随着2021年1月1日《民法典》的正式实施,全职太太(先生)的权益将得到法律保障。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 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 由人民法院判决。


五、判决不准离婚后仍分居,一年后再诉会判离

针对离婚诉讼中出现“久调不判”的问题,《民法典》中明确规定,经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的,一方再提离婚诉讼的,法院应当准予离婚。这里的“应当”,“应当”从法律上来讲就是“必须”的意思,这一规定,扩宽了判决准予离婚的范围。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六、婚内财产可分割,不离婚也能分财产

我国实施的是夫妻共同财产制(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除外)。实务中,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主张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往往不被支持。《民法典》中把司法解释规定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允许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特殊情形写入了法条,提高了婚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相关制度的立法层级和法律位阶,将有效维护婚姻中弱势方的权益。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六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七、家事代理权入法,保护交易相对人

众所周知,日常家庭生活琐事繁杂,如果任何家庭行为都须夫妻双方共同做出或取得对方的授权委托,会给现实生活带来诸多不便。《民法典》中明确规定了家事代理权,不仅平衡了夫妻内部的利益,保障了夫妻之间的平等权利,同时也对保护交易相对人,维护交易安全和稳定起到了积极作用。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条 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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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夫妻债务“共债共签”,保护交易相对人

《民法典》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上升为法律,提高了夫妻债务认定的立法层级,有利于保障夫妻另一方的知情权和同意权,从债务形成的源头上尽可能杜绝“被负债”的现象。同时,引导债权人在形成债务尤其是大额债务时,加强事前风险防范。此番操作,对于保障夫妻一方合法权益和交易安全均有着积极意义。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九、婚前告知重大疾病,充分尊重婚姻自主

《民法典》删除了“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新增了“告知严重疾病”的规定。婚姻关系不同于普通关系,夫妻之间应该享有充分的知情权。如果一方有重大疾病,不如实告知另一方,对另一方而言是非常不公平的。但是,一方在完全知情对方有重大疾病的情况下,并不必然影响其结婚意愿。这条法律,充分体现了对婚姻自主的尊重。

《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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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婚姻无效或被撤销,可主张过错方赔偿

对于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法律后果,原婚姻法没有规定。《民法典》赋予了无过错方损害赔偿的请求权,有利于保护无过错方的权益。依据这条法规,如果一方患有重大疾病没有如实告知对方,对方可以到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同时主张损害赔偿。诚实信用是民法的基本原则,违反的一方,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

《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民法典》中的婚姻家庭编,更好地捍卫了人的合法利益,也体现了对婚姻家庭中权益的保护和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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