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法典皆源于欧洲?为何英,法,美能够构建世界法律体系?

西方文明不仅确定了当下整个社会和国际的运转规律,同时也确定了所有国家的法典,这一点可能大家都不知道。 当下几乎主要的正常国家,它的法律体系都遵从西方的两大体系之一,或者是罗马法系,也就是大陆法系或者是英美法系,除此之外,并无第三条路。


罗马法系是指法国等欧洲国家在奴隶制罗马法的原则和形式基础之上,以此为基础编订的《拿破仑法典》为样本,逐步发展起来的一种资产阶级法律体系。这种法律体系与英美法系一样,都有着自己的特点。英美法系并不像罗马法那样着重于固定,而是通过法院办案遵循的基本先例和常识,广泛地吸收日耳曼习惯法以及罗马法和教会法的一些基本原则和思想,产生了一套较为独立灵活的法律体系,


对于罗马法而言,罗马法系更注重法律的逻辑性和理性,而英美法系则更强调传承,习惯。这两种特点直接决定了当下每一个国家在司法制度上的偏向性,在法律结构和法院组织体系,程序和司法文书等方面也拥有了鲜明的特征。无论是哪一个国家,只要看一看办案的基本程序和法庭上的基本构成,就可以知道这个国家遵循的到底是欧洲的英美法系,还是欧洲的大陆法系。


世界法典皆源于欧洲?为何英,法,美能够构建世界法律体系?

罗马法的诞生,影响世界的法律为世界人遵守


罗马无疑是世界法律诞生的根基之地。罗马法一开始也是习惯法,并没有成文的规定,直到公元前449年的《12铜表法》颁布以后,才有了固定的法律条文,这与我们春秋战国时代的封建变法如出一辙。在当时贵族认为法律的公开会扰乱社会秩序。普通民众和别有用心之人将会利用法条为自己谋利。


能够稳定社会的,只有将法律隐藏起来,不能让其他人知道,这样才能够成为社会稳定的基石,法律才不会被别有用心之人滥用。但是谁都知道,所有的贵族都通过自己对法律的掌握和随意的解释去维护自己的特权利益。最终,贵族利益必将让位于整个社会,法律也随之公开。紧接着,法律虽然公开了,但并不意味着法律对于每一个人是公平的。


世界法典皆源于欧洲?为何英,法,美能够构建世界法律体系?

对于法律的斗争,平民和贵族还有长期的妥协。公民逐步认识到法律对自己的重要性,对自己切身利益的保护性,于是开始要求贵族更改法条,以更利于社会公平。最终由最初的《12铜表法》演变成了罗马公民法。罗马共和国急速对外扩张之时,罗马有接触到了其他地区的法律习惯和规则,同时罗马公民法并不适用于非罗马公民的罗马人。


从而罗马万民法诞生,吸收了罗马被征服地区的民俗的法律规则,同时继承了罗马公民法的基本框架,诞生了罗马法,在罗马进入帝国以后,每一个封建君主都进行补充,各地长官的文件和罗马皇帝的敕令进一步完善了罗马的万民法体系,进而形成了国家法律。并一直持续到整个中世纪,最终由法国继承,并以此为基础建立了《拿破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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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得这个法律体系得以传承至今。其实,坚持罗马法的国家,它的法律结构都比较单纯,都是成文法,并没有判例法。所有的法律都是先前制定,然后进行法律适用的。法院判案指依据服从法律,并不进行灵活判决,法官只能司法,不能立法,不能够充当立法者。这也是大陆法系或者说罗马法系的一个缺点,毕竟法律是固定的,但是社会情况却千差万别。 一套法律功能对于任何一个特定案例完全适用。但这也有一个优点,法律贵在稳定,只有稳定的法律才能够真正保证社会总体利益,即便有些时候会以牺牲个人利益为前提或者是缺陷。


英美法系与此相反,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结构是各自都拥有很多形式上的不同,法律是慢慢聚合而成的。主要的立法规则是判例法和制定法,判例法并不是有一个立法机关进行法律的制定而产生于法官的判决。每一个法条都是经过实际的审判和最终的法院法官和陪审团的投票决定而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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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后类似的情况也仿效先例,体现法律的灵活性,民主性同时也能够保证法律的稳定可以说两者各有优劣。但是英美法系的国家,它的法院组织体系非常复杂。另外,民众对于法院的接触也十分频繁。相比于大陆法系的国家,对于普法方面,英美法系的国家成本更低。


在诉讼程序上,英美法系必然要有陪审团,而大陆法系如果要有陪审团参加审理,需要经历一个非常漫长的过程审核,最终确定陪审团的名单。在英美法系当中,在法庭上往往采取被告和原告双方对抗。英美法系的学者认为,只有让对立的双方相互抗衡,进行激烈的辩论,才能暴露和澄清事实。在激烈的


辩论当中,任何一个人都不会允许对方说出半句假话和提供任何不可靠的证据。在形式上是相互争吵,辩论,但是在理念上是相互制衡。而法官在当庭审判时,一般不进行主动调查,扮演消极仲裁人的角色,对于案件双方所提供的基本理论,还基本事实和基本证据进行当庭判令。


世界法典皆源于欧洲?为何英,法,美能够构建世界法律体系?

而罗马法系的国家庭审则采用审问的形式,并不是消极仲裁,而是通过主动对被告和证人进行审问,指出政府的矛盾之处,进而征询鉴定人的意见。同时在多次庭审当中,不断要求被告和原告双方优化自己的证据和对事实的阐述,并对其中的可信与不可信之处做出取舍,最终判决并在最后由被告人作出最后陈述。


两者之特点还是十分鲜明的,罗马法和英美法的形成渊源不同。但无意都是西方文明智慧的结晶。不论认为他们是通过扩张,侵略殖民,将自己的法律体系和法律模式嫁接到了整个世界也好。还是认为一些之后的独立国家并没有采取自己过去的法律体系和法律模式,而是尊重了这些殖民者的法律逻辑也好。


总之,欧洲大陆所形成的两大法律体系,构成了当今世界每一个国家的基本法律模式,任何一个国家都不可能逃脱这两种法系的直接影响。但需要指出的问题是,这两大法律体系是欧洲本土文明自身生发出来的,对于其他文明而言,不论是效仿还是参照,都会出现水土不服的状况,继而也造成了很多社会问题。


世界法典皆源于欧洲?为何英,法,美能够构建世界法律体系?

作者认为不能盲目的照搬他们的法律体系,而应当在自己的传统法律体系当中取得借鉴。想要更改法律甚至法律体系和理念,谈何容易。虽然能够以特色之名行创新和融合之态。但是法律体系,理念和制度往往是三者相互融合的。欧洲的这两大法律体系虽然并不完美,但至少能够维护社会稳定,而如果擅自的法律理念体系进行更改,必定会造成司法上的混乱。


我也知道,如今所有的国家都认为欧洲的这两大法系有自己的弊端,但是作为人类文明现有的一种状态,很长一段时间之内,人们不可能发明一个人类社会和人类文明历史上第三套法律体系,西方文明在法律上的优势还会持续数百年之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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