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以借款為名受賄行為的認定


對以借款為名受賄行為的認定

  實踐中,存在黨員幹部向他人借款的現象。由於黨員幹部的公權力行使者身份,這種借款行為可能是黨員幹部為規避被查處,以借為名掩蓋受賄行為,也可能是純粹的民事借款行為。準確區分款項性質是借款還是受賄款極其重要,對於準確打擊犯罪和保護行為人合法權益具有重要意義。如何定性,既要正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辯解,更要圍繞案件事實與證據,深入剖析“借款”的來龍去脈,去偽存真,透過現象看本質,準確認定行為的性質。

  黨員幹部與普通公民一樣,是民事主體,有權依法從事包括借款在內的民事法律行為,並且有的黨員幹部的確存在借貸的實際需要,不能機械地將黨員幹部的借貸行為認定為受賄行為。當然,實踐中,存在黨員幹部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借款為名向他人索要或收受財物的行為。根據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全國法院審理經濟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第3條第6項,這種行為應當認定為受賄。如何判斷黨員幹部的借款行為是民事行為還是犯罪行為,《全國法院審理經濟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第3條第6項提供了具體的判斷標準,即:(1)有無正當、合理的借款事由;(2)款項的去向;(3)雙方平時關係如何、有無經濟往來;(4)出借方是否要求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其謀取利益;(5)借款後是否有歸還的意思表示及行為;(6)是否有歸還的能力;(7)未歸還的原因;等等。

  實踐中判斷某一個“借款行為”,究竟是合法的民間借款行為,還是打著借款旗號行物質利益輸送之實的賄賂犯罪行為,應分析借款與黨員幹部利用職權為出借人謀利之間的內在聯繫。比如,若在借款前後,存在黨員幹部利用職權為出借人謀利的情形,則該借款可能是以借為名的受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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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以借款為名受賄行為的認定

  本書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實施民法典重要講話精神和中央紀委常委會的要求,專題闡釋了民法典和紀檢監察工作有著怎樣的聯繫,民法典對紀檢監察工作提出了哪些新的要求,在辦理“民刑紀交叉”案件時紀檢監察機關可以採用哪些辦理模式等問題。文末附第四十五號主席令、《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全文及草案說明。本書緊扣紀檢監察干部如何來學、怎樣來用民法典,以及在執紀執法工作中應該注意什麼、加強什麼、改進什麼、防範什麼等紀檢監察干部十分關注的問題,是一部很有參考意義的輔導讀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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