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以借款为名受贿行为的认定


对以借款为名受贿行为的认定

  实践中,存在党员干部向他人借款的现象。由于党员干部的公权力行使者身份,这种借款行为可能是党员干部为规避被查处,以借为名掩盖受贿行为,也可能是纯粹的民事借款行为。准确区分款项性质是借款还是受贿款极其重要,对于准确打击犯罪和保护行为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如何定性,既要正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解,更要围绕案件事实与证据,深入剖析“借款”的来龙去脉,去伪存真,透过现象看本质,准确认定行为的性质。

  党员干部与普通公民一样,是民事主体,有权依法从事包括借款在内的民事法律行为,并且有的党员干部的确存在借贷的实际需要,不能机械地将党员干部的借贷行为认定为受贿行为。当然,实践中,存在党员干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借款为名向他人索要或收受财物的行为。根据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3条第6项,这种行为应当认定为受贿。如何判断党员干部的借款行为是民事行为还是犯罪行为,《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3条第6项提供了具体的判断标准,即:(1)有无正当、合理的借款事由;(2)款项的去向;(3)双方平时关系如何、有无经济往来;(4)出借方是否要求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其谋取利益;(5)借款后是否有归还的意思表示及行为;(6)是否有归还的能力;(7)未归还的原因;等等。

  实践中判断某一个“借款行为”,究竟是合法的民间借款行为,还是打着借款旗号行物质利益输送之实的贿赂犯罪行为,应分析借款与党员干部利用职权为出借人谋利之间的内在联系。比如,若在借款前后,存在党员干部利用职权为出借人谋利的情形,则该借款可能是以借为名的受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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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以借款为名受贿行为的认定

  本书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实施民法典重要讲话精神和中央纪委常委会的要求,专题阐释了民法典和纪检监察工作有着怎样的联系,民法典对纪检监察工作提出了哪些新的要求,在办理“民刑纪交叉”案件时纪检监察机关可以采用哪些办理模式等问题。文末附第四十五号主席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全文及草案说明。本书紧扣纪检监察干部如何来学、怎样来用民法典,以及在执纪执法工作中应该注意什么、加强什么、改进什么、防范什么等纪检监察干部十分关注的问题,是一部很有参考意义的辅导读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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