製售假冒酒瓶數十萬只,檢察機關為何不追訴?

新華網重慶4月16日電(韓夢霖)2018年,一起製售假冒品牌酒瓶系列案件被公安機關破獲,公安機關在企業負責人喻某控制的重慶某公司倉庫內查獲茅臺酒瓶54萬餘隻,並在其他倉庫內查獲了茅臺小酒杯、茅臺小酒杯花紙、五糧液酒瓶、五糧液手提袋等總計數十萬只假冒產品。但在審查起訴階段,負責該系列案的江北區人民檢察院卻作出了不批准逮捕喻某和不追訴該公司的單位犯罪和的決定。

這是為什麼?

喻某系重慶某實業公司(以下簡稱該公司)實際控制人,劉某系該公司副總經理,陳某系該公司生產及銷售主管。2018年4月,喻某、劉某共謀後,決定在未取得註冊商標所有人授權的情況下,讓公司生產底部刻有貴州茅臺酒註冊商標標識的酒瓶用於銷售牟利,並安排陳某進行生產。2018年4月至10月期間,劉某將43萬隻假茅臺酒瓶以86萬元的價格銷售給李某甲,並將20餘萬隻假茅臺酒瓶抵扣李某乙的借款。

該案的主要犯罪嫌疑人被抓獲歸案後,2018年11月13日,喻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審查逮捕階段,負責該案的江北區人民檢察院認為,喻某自動投案,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考慮到其系某公司實際負責人,負責全公司的日常管理經營,該公司員工300餘人,為不影響該公司正常經營,且採取取保候審措施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決定不批准逮捕。

喻某控制的該公司已構成單位犯罪,一般情況下應對該公司單位犯罪進行追訴。但承辦該案的檢察官考慮到該公司屬於擁有300餘名員工的民營企業,於是前往該公司所在地進行走訪調查,來到該公司廠區實地查看該公司的經營狀況、員工數量等,聽取職工代表的意見,同時也走訪了當地鎮政府。

走訪中,承辦檢察官瞭解到,該公司位於重慶大山深處,作為鎮上的勞動密集型民營企業,為當地解決百姓就業、增加財政收入作出了較大貢獻,且該公司仍在繼續正常經營,工人仍在廠區作業,職工和當地政府均表示希望該公司能夠繼續生產經營。

如果追訴該公司單位犯罪可能會使某公司被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可能會被判處上百萬數額的罰金,就該公司當時的經營狀況來看,會造成公司的經營困難,從而產生不利於民營企業發展的法律後果,從保護和服務民營經濟的角度出發,不追訴該公司單位犯罪能取得的更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於是,經江北區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討論後決定不追訴該公司的單位犯罪。

2019年8月12日,江北區人民檢察院以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罪對喻某、劉某等7人提起公訴,均適用認罪認罰從寬程序,提出可以適用緩刑的量刑建議。法院判決均在量刑建議幅度內,並適用緩刑。

這起案件是重慶檢察機關服務民營企業的一起典型案例。據江北區檢察院相關負責人介紹,這起案件中,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但作為辦案機關,審慎採取人身強制措施,沒有采取必要的,依法不採取。同時,慎重選擇辦案時機和辦案方式,注意加強調查研究,聽取當地政府、工商聯意見,結合涉案民營企業的實際情況,注重從保護、促進民營企業健康發展的角度合理採取處理措施,讓走上犯罪歧途的民營企業涉案人員既接受法律懲罰,又有機會改過自新,把案件可能對企業正常經營活動產生的負面影響降至最低,切實防止“辦了案子,垮了廠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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