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發佈融資租賃監管指引,11道“紅線”超半數屬首現

北京發佈融資租賃監管指引,11道“紅線”超半數屬首現

4月16日,北京金融監管局發佈《北京市融資租賃公司監督管理指引(試行)》(下稱《北京融租指引》)。北京監管方明確提出,融資租賃企業“不得發放貸款、受託發放貸款”、“不得嚮明顯缺乏償付能力的客戶開展融資租賃業務”、“不得以已經被司法機關查封扣押的或所有權存在其他瑕疵的標的為租賃物”等11項負面清單。據記者統計,超半數內容屬於在銀保監會相關文件基礎上的首次出現。

自2018年11月8日正式履職以來,這是北京金融監管局首次以轄區內融資租賃企業日常監管主體的身份,發佈對轄區內融資租賃企業的監管性文件。《北京融租指引》並分為七章六十三條,對融資租賃公司“門檻”、“負面清單”、監管指標、行業自律以及日常監督管理等多方面,均做出量化要求。

據北京金融監管局2月27日發佈“2019年度地方金融監管機構數據”披露,截至2019年年末,北京地區融資租賃公司為216家,註冊資本金為742.17億元。2019年,京籍融資租賃公司數量保持三個季度227家不變,但在第四季度末時減少了11家。

無放貸資質的汽車融資租賃業者開展“一成首付、先租後買”消費分期業務,是否觸犯“負面清單”?

記者在《北京融租指引》第二十三條看到,北京監管方對轄區內融資租賃公司應當堅守的法律法規底線,明確列出11項“負面清單”,具體包括:

  • (一)不得從事吸收或變相吸收存款、發放貸款、受託發放貸款等金融業務;


  • (二)嚴禁融資租賃企業借融資租賃的名義開展非法集資等非法金融活動;


  • (三)不得與其他融資租賃公司拆借或變相拆借資金;


  • (四)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地方政府、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公司提供融資或要求地方政府為租賃項目提供擔保、承諾還款等;


  • (五)不得虛擬出資,不得虛構租賃物,不得以不符合法律規定的、無處分權的、已經設立抵押的、已經被司法機關查封扣押的或所有權存在其他瑕疵的標的為租賃物,租賃物合同價值不得與實際價值明顯不符;


  • (六)不得與關聯公司之間進行租賃物低值高買、高值低租等明顯不符合市場規律的交易行為;


  • (七)不得虛假宣傳或誤導性宣傳,不得故意虛構融資租賃項目通過公開渠道進行融資;


  • (八)不得以暴力或其他非法手段進行清收;


  • (九)不得嚮明顯缺乏償付能力的客戶開展融資租賃業務;


  • (十)不得通過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地方各類交易場所、資產管理機構以及私募投資基金等機構融資或轉讓資產;


  • (十一)不得有其他違反相關規定的行為。

其中,北京金融監管局對轄區內融資租賃公司明確表態,“不得從事發放貸款、受託發放貸款等金融業務”。據記者瞭解,近期一些在品牌宣傳上主打諸如“一成首付、先租後買”、“花小錢、開好車”的汽車融資租賃業者,被一些消費者認定為存在“欺詐”或誤導消費。因此,“買車”變“租車”的投訴也日漸增多,部分地區的法院就業者是否存在“欺詐”的問題,做出過審判。

但是,一些業內專家認為,汽車融資租賃業者或關聯方,若沒有小貸或其它與消費金融相關的金融牌照,其業務模式是否觸犯了監管要求的“不得從事發放貸款”,尚需進一步明確。而目前階段,多數汽車消費分期平臺的租車業務宣傳語中,隱含的“首付”“分期”等字樣,易與消費者認定的“分期貸款購車”相混淆。

2020年1月8日,銀保監會正式下發了《融資租賃公司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下稱《徵求意見稿》)。記者注意到,本次《北京融租指引》列出的11項負面清單中,有7項內容屬於《徵求意見稿》基礎上的首次出現。具體為上述的(二)、(四)、(五)、(六)、(七)、(八)、(九)項的“底線”要求。

北京融資租賃“門檻”設定為2億元,槓桿率保持8倍

除了11項“負面清單”外,《北京融租指引》第七條對轄區內融資租賃公司明確了“門檻”要求,即融資租賃業者的註冊資本為一次性實繳貨幣資本,最低限額為2億元人民幣或等值自由兌換貨幣。

《北京融租指引》第八條對融資租賃公司的股東方提出要求。即融資租賃公司主要股東應當為企業法人,且必須符合“承諾3年內不轉讓所持有的股權,不將所持有的股權進行質押或設立信託,並在公司章程中載明”等9項條件。

對融資租賃的監管指標,《北京融租指引》第二十七條至三十二條,做出了相應要求。其中,槓桿比率部分,《北京融租指引》要求融資租賃公司的風險資產不得超過淨資產總額的8倍。融資租賃公司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的,應當在國務院批准的交易場所或銀行間市場發行,應當面向合格投資者發行,投資者人數、投資金額等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風險準備金計提比率部分,《北京融租指引》要求融資租賃公司應建立穩健的資本管理制度及實施流程,建立可持續的資本補充機制,計提原則上不低於風險資產期末餘額1.5%的一般風險損失準備。

單一承租人及關聯方的業務比率部分,《北京融租指引》要求融資租賃公司對單一承租人的全部融資租賃業務餘額不得超過淨資產的30%;對單一集團的全部融資租賃業務餘額不得超過淨資產的50%;對一個關聯方的全部融資租賃業務餘額不得超過淨資產的30%;對全部關聯方的全部融資租賃業務餘額不得超過淨資產的50%;對單一股東及其全部關聯方的融資餘額不得超過該股東在融資租賃公司的出資額,且應同時滿足本指引對單一客戶關聯度的規定。

“接棒”中的監管主體

事實上,對融資租賃行業的監管主體及相應監管細則的要求,也正處於調整“接棒”中。

2018年5月14日,商務部辦公廳發佈《關於融資租賃公司、商業保理公司和典當行管理職責調整有關事宜的通知》。通知指出,商務部已於2018年4月20日,將制定融資租賃、商業保理和典當行三類公司的業務經營與監管規則職責劃給銀保監會,自此,融資租賃行業告別曾經的多頭監管時代。在此之前,中國的融資租賃行業是由商務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批准設立並且監管。

而《徵求意見稿》的下發,則標誌著融資租賃公司正式納入金融業態的監管體系。

按照《徵求意見稿》第四章“監督管理”的要求,省級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即各省級地方金融監管局)具體負責對本地區融資租賃公司的監督管理;銀保監會負責制定融資租賃公司的業務經營和監督管理規則。

對此,北京金融監管局也在《北京融租指引》的總則部分,細化了職責分工。

北京金融監管局是履行融資租賃公司日常監督管理職能的部門,負責審查全市融資租賃公司的設立、變更和終止,制定並組織實施本市監管工作政策、制度和工作部署;建立融資租賃公司重大事件信息通報機制、風險預警機制和突發事件應急處置預案;開展各種方式的監管、檢查工作。

區級金融主管部門,負責所在區融資租賃公司初核、日常管理、風險防範與處置等。而央行營業管理部、北京銀保監局等部門,則在各自監管權限範圍內予以協調配合。

北京金融監管局表示,《北京融租指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銀保監會對融資租賃公司監督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新京報記者 黃鑫宇 編輯 王進雨 校對 李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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