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中,法律並不禁止複利
1、案情概述
2014年李某向張某借款30萬元,為此李某還向張某出具了借據,約定2015年6月還款。時間到了2015年6月,李某沒有能力償還欠款,李某和張某商議這期間的利息為5萬,李某重新給張某出具了一份借款協議,明確了借款時間為2014年,以及到2015年6月期間的利息5萬共計35萬,自借款協議簽訂日期起以35萬為本金按月息1%計算利息。後李某償還了20萬本息後不再還款復息,為此張某訴至法院。
法院經審理認為,雙方之間30萬的即可本金以及利息5萬,為雙方對利息的約定進行的變更,不違反法律的規定。以35萬為本金再計算利息,其復息亦沒有超過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債權憑證載明的金額可以認定為後期借款的本金。故判決支持了我方張某的訴訟主張。
2、律師點評
在民間借貸案件中,很少出現復息的情況,但法律並未禁止關於復息的約定。其中《民間借貸適用法律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八條,借貸雙方對前期借款本息結算後將利息計入後期借款本金並重新出具債權憑證,如果前期利率沒有超過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債權憑證載明的金額可以認定為後期借款本金,按前款計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間屆滿後應當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過最初借款本金與以最初借款本金為基數,年利率24%計算的整個借款期間的利息之和。
所以,如果借貸雙方對之前的借款本息經過了結算後,以結算後的本息數為本金再次計算利息,法律也是認可的,但利息不能超過整個借款期間的24%。
3、律師建議
現如今借貸糾紛頻出,出借人可以與借款人在借款到期日後對借款本息進行結算,以結算後的總數重新簽訂借款協議。在重新簽訂借款協議時一定將整個借款的過程說明,防止後期不必要的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