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文學巨匠魯迅先生所著的短篇小說《孔乙己》中,描述孔乙己的盜竊行為被他人拆穿後,孔乙己是這樣狡辯的:“竊書能算偷……竊書?讀書人的事,能算偷麼?”在我們的生活中就有這樣一個“孔乙己”。
初中畢業的阿某跟隨同村人艾某一起做起裝修工。2019年3月的某一天,艾某的朋友賽某帶著兩個朋友去打工的村找艾某請他喝酒,阿某、艾某等四人遂即來到新疆疏勒縣城一家酒館。過程中,賽某問大家誰能借200元微信紅包時,艾某稱:“阿某擅用紅包,每次都是他幫我把現金轉紅包”。於是,賽某從棕色上衣內口袋掏出19900元,並要求阿某將這筆錢轉紅包。阿某稱自己沒有這麼多數額的紅包後,賽某將上述19900元重新裝在棕色上衣的內口袋裡,並把上衣脫掉後,交給司機保管。晚上十一時許,賽某提出讓司機把阿某和艾某送回家,自己也上了車。
大家上車後,除了司機外,其他人一個接一個睡了過去。到達目的地後,阿某第一個下車。等阿某離開後,司機稱:“阿某剛才在回來的路上,一直不安寧,請大家自己看看有什麼東西丟失?”這時,賽某發現自己裝在上衣內口袋的19900元丟失,並立即將車開到當地派出所報案。
派出所民警向每個人訊問情況後,通知阿某在家門口等民警,有問題諮詢。民警到阿某住所,問其是否知道賽某錢財被偷,並勸說其如實回答。阿某從其口袋拿出6500元,並稱:“感覺賽某喝多了,擔心這些錢被他人偷走,從他口袋拿了6500元,想替他保管” 。民警聽後,對阿某說:“拿了人家6500元保管,剩下13400元也應該在你這裡吧?你這不叫保管,叫偷竊”。並責令阿某返還剩下的13400元,同時將其依法逮捕。派出所民警將19900元返還給賽某。
一審法院經審理,其上述行為已構成盜竊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五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解釋》第一條第一款之規定,阿某犯盜竊罪,判處一年兩個月,罰金三千元。
判決送達後,阿某不服,上訴稱:我的目的不是偷竊賽某錢財,只是為替他保管,等第二天其酒醒後返還給他。其丟失的19900元,本人已全部退還,沒有造成經濟損失。原審法院量刑過重,請求二審法院判處緩刑或免於刑事處罰。
喀什中院二審開庭審理後認為:賽某將其19900元先交給司機保管。回家途中,賽某將以上錢款放在自己的口袋裡。過程中,並未要求原審被告人阿某替自己保管財物。阿某違背賽某的意志,將其財物轉移並自己佔有,其上述行為系典型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盜取他人財物的行為。阿某竊取現金數額較大,原審法院量刑適當,程序合法,故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案中,阿某的上訴理由與孔乙己當時的狡辯極為相似。生活在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社會,不懂法比不讀書更可怕。我們自己不懂法,但不能把所有人都看得跟自己一樣愚昧。法網恢恢疏而不漏,孔乙己的一生很悲慘,希望阿某經歷這次事件後,不再迷茫中自導自演 “主動保管他人財物”的肥皂劇,做一個合格的守法公民。(艾山江·吾布力哈斯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