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的待抵扣進項稅額在4月1日以後如何處理

按照《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以下簡稱財部39號公告)的要求,自2019年4月1日起,我國全面停止執行不動產進項稅額分期(分兩年)抵扣的老政策,允許不動產進項稅額實行一次性抵扣。

40%的待抵扣進項稅額在4月1日以後如何處理

財部39號公告第五條規定:《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財稅〔2016〕36號印發)第一條第(四)項第1點、第二條第(一)項第1點停止執行,納稅人取得不動產或者不動產在建工程的進項稅額不再分2年抵扣。此前按照上述規定尚未抵扣完畢的待抵扣進項稅額,可自2019年4月稅款所屬期起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按照這一規定,納稅人取得不動產或者不動產在建工程的2019年4月1日以後的進項稅額直接適用一次性抵扣,不再允許也不再要求納稅人分期抵扣。

但是,在2019年4月1日之前按照上述規定尚未抵扣完畢的待抵扣進項稅額,可自2019年4月稅款所屬期起從銷項稅額中抵扣。請注意這裡用紅字表述的部分,可自2019年4月稅款所屬期起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最初看到這句話的時候,我是這樣理解的,此前尚未抵扣的待抵扣進項稅額,可以在2019年4月稅款所屬期一次性抵扣。如果當期不足抵扣的,自動結轉到以後各期。因此我將這裡的“起”還是理解為一次性抵扣。但是如果仔細分析,不足抵扣結轉以後各期是增值稅抵扣的基本規則,政策本身沒有必要特別強調。結合稅務總局12366納稅服務平臺推出的一百問,我發現這個理解還是錯誤的。上述紅字部分其實是給了納稅人原待抵扣進項稅額一個時期選擇,你可以選擇在4月抵扣,也可以選擇在5月抵扣、6月抵扣。這個選擇期不僅不受原政策第13個月的限制,也不受新政策2019年度的限制。這個就非常有意思了,這就需要結合留抵退稅、加計抵減等政策綜合考慮。

如果你是在新政策文件發佈後,但是在正式施行前取得不動產專票,其進項稅額仍然需要分兩期來抵扣,3月份抵扣其中的60%,其餘的40%你可以從4月稅款所屬期起選擇某個月份一次性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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