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提出辞职,写的是6月底走,但老板让3月底就走?算不算公司单方面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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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违法,劳动法只规定了劳动者辞职要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但这是底线,单位有决定权,可以让你转天就离开,不用支付一个月的工资。当然,只要不超出合同期,也可以约定其它任何时间,只要双方协商一致就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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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写的6月底走?你为什么不写6年后走呢?按照你的逻辑,公司应该赔你5年多的违约金了!不要片面的拿《劳动法》里面的一两个条文作为依据就产生这种非常不靠谱的逻辑!

一、《劳动法》规定的是提前30天提出辞职!你想提前几个月、几年?开玩笑呢?!

法律中明确规定了,打算辞职的员工,需要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想单位提出 辞职。而且在这三十天内,用人单位可以在这30天内的任何一天批准并且让你走人!当然了,辞职的整个流程是要符合法律规定的,也要保障劳动者的权益。但30天内任何一天让辞职者走人没有任何的法律问题!

你提出了辞职报告后,不是由你决定哪一天离职的!这个权利在单位手里!

二、向单位提出了书面辞职报告,而报告中说明数月之后正式辞职。那很不幸,你的这个辞职报告,只有部分合法,而且合法的地方恰恰是法律赋予企业的权力!

提交了辞职报告,法律上你已经说明你要辞职了。但你上面所写的6月份(至少90天)离职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法律规定的是30天为上限!开句玩笑:你的辞职报告交的忒早了!这纯属于自己给自己找事儿!

按照提问者的逻辑,如果你写成9月份辞职、12月份辞职 、明年一月份辞职、六年以后辞职,企业不得赔给你的违约金更高嘛!——因此,题主的逻辑是完全不同的!还想通过法律手段讨要违约金?这是自取其辱的事情!

三、法律是双向约束的!虽然法律更多的是保护劳动者的权益,但《劳动法》中也给了企业、单位相应的权利!

作为员工,不要以为“我是员工我有理”!不要以为自己想写什么时间辞职就得自己说了算!企业既可以按照法律主动辞退员工,也可能在员工提出辞职报告之后,按照法律要求随时辞退员工!你想什么时间走,公司就得让你待到什么时间?想什么呢!

法律是维护劳动者权益的武器、工具,但不能一知半解,更不能专门挑拣那些看似对自己有利的条款来用!法律可是个整体哦!


以上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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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鬼归来


这样的例子我以前也遇到过,也是有个人跟我提交了辞职,说希望等他想走的那天再走,公司立马批了当天走,结果他去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赔5年的工资,因为也希望自己5年后走,这样自然不可能成功的!

对于你这个问题,我先来说说劳动法对于辞职的相关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当然这其中还有个解释就是,正式工可以在30天内任意一天让你走人,试用期公司可以在3天内任意一天让你走,要是超过了30天或3天,你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所以根据劳动法来说,要是你3月份交的辞职单,即使你上面写的希望是100年后走,公司也是可以让你当天就办理辞职手续的,就是说从你交上辞职单开始30天内公司可以让你任意一天走人,只要没有超过30天公司都是合法合规的!

所以依据现有的劳动法来说你这样的情况不属于公司单方面违约,也不是属于“协商离职”,自然也不是比所谓的法定提前了90天,所以你这样的情况属于你主动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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