萝莉杀手——宅男宫崎勤的死刑之路

988年8月22日,日本埼玉县入间市的今野真理(当时4岁),在自己的家附近失踪,父母亲虽然报警处理,但是一直没有她的下落。

萝莉杀手——宅男宫崎勤的死刑之路

1988年10月3日,埼玉县饭能市的吉泽正美(当时7岁),在自己居家的附近失踪,虽然父母也报警处理,但是最后就是一直找不到她的踪影。 )

1988年12月9日,埼玉县川越市的难波绘梨香(当时4岁),在自己家里附近失踪。

1988年12月15日,难波绘梨香的全裸尸体,在埼玉县名栗村附近山上的森林里被人发现,死因是被人勒毙。这个凶残的作案手法在当时媒体上引起了相当激烈的报导。而连续三起失踪案件也让埼玉县警方头疼不已。

1988年12月20日,難波繪梨香家中收到了不知是誰寄來,上面只寫著「絵梨香 かぜ せき のど 楽 死」的明信片。

1989年2月6日,今野真理家中收到了一个装着骨灰的纸箱,里面写着「真理 遗骨 焼 证明 鉴定」的纸片。一开始警方以为是其它被害人的尸骨,但是经过鉴定之后,确定

1989年2月10日,朝日新闻东京新闻本社收到了一封属名「今田勇子」的声明信,信上说明了关于今野真理的犯案宣告。虽然口气相当平稳,但是据事后朝日新闻相关人员的私底下透露的供诉,当时看到这封信时,每个看的人都只有「简直是疯子」这样的感觉。

1989年2月11日,今野真理家也收到了同样由「今田勇子」寄出的声明信。

1989年3月11日,属名「今田勇子」的告白信,同时寄送到东京朝日新闻本社,以及今野真理的家中。其中带着挑衅语气的「感谢你们举行葬礼」这句话,让今野家的人愤怒到达极点。也由于这封信的内容,当时曾一度误导警方的侦办方向。

1989年6月6日,住在东京都江东区东云的野本绫子(当时5岁),在自家附近失踪。

1989年6月11日,在埼玉县饭能市宫泽湖灵园内的流动厕所里,被人发现野本绫子的全裸无头分尸尸体,而且手掌与脚掌全部被斩断,当时的媒体以「这根本不是正常人所犯下的案件」来形容之。也由于这一连串的幼女失踪案件,让东京都的警方连想起于去年在埼玉县连续发生的三起幼女失踪案,因此以「警察厅指定117号案件」成立项目,集中调查这一连串失踪事件的真相。

1989年7月23日,一名男子(当时27岁),涉嫌在东京都八王子市内诱拐一名6岁女童,以汽车将她带到山林正欲拍摄女孩的全裸录像时,被尾随在后女孩的父亲当场制服而扭送法办遭到逮捕。

1989年8月7日,当时27岁,于东京都八王子市印刷厂上班的宫崎勤以猥亵罪被起诉,并展开侦讯。

1989年8月9日,宫崎勤提出杀害野本绫子的自供。

1989年8月10日,警方根据宫崎勤的供诉,在东京都奥多摩町找到野本绫子尸体被切断的头部。

【邪恶的宅男】

更令人发指的,是当警方在宫崎勤家中搜证时,除了发现大量的幼童系性爱、虐待系漫画与同人志之外,还有接近6000卷的惊悚恐怖片、动画、特摄片。其中,宫崎勤还将把虐待或杀害少女,以及将少女杀害后奸尸的场面拍摄下来,作为自慰时引起性趣的刺激。据说在检阅这些录像带时,就连办案办了十几年的资深刑警都不由得皱起眉头转过头看不下去,不难想象其内容之惊悚程度。


萝莉杀手——宅男宫崎勤的死刑之路


此外,由于宫崎勤本身就患有「先天性挠骨尺骨不全症」,这个身体上的缺陷造成他自卑的心理,无法接近一般的女性,因此只能以动漫画中的女性─而且是幼女来满足自己的欲望。

之后,为了侦查案件过程,警方请宫崎勤重现当时杀害吉泽正美的现场,宫崎勤很自然的照著作,一点都看不出有什么害怕或是惊慌的地方。

1989年8月,东京地方检察厅总务部诊察室委托德井达司医师对宫崎勤进行了“简易精神鉴定”,认定宫崎勤有人格障碍,但排除精神分裂症。

【审理过程】

1990年3月,东京地方法院对宫崎勤杀人案进行第一次审理。旁听者有1500多人。辩护律师铃木淳二、岩仓哲二主张宫崎勤是在精神不正常的状态下犯罪的,不应负刑事责任。根据辩护律师的请求,1990年12月,东京地方法院委托日本庆应大学的著名精神病理学家保崎秀夫和东京都立大学社会心理学专家马场礼子等6名专家对宫崎勤犯罪时的精神状态进行鉴定。

1992年3月,经过4个月的观察分析,专家提出精神鉴定书,得出的结论是宫崎勤虽然有人格障碍、性变态、收集癖等精神障碍,但作案时“有判断事物善恶的能力”。辩护律师以观察时间太短、鉴定不完全为由,坚持要求法院再次对宫崎勤进行鉴定。

1992年11月,东京地方法院又委托日本帝京大学和东京大学的内沼幸雄、关根义夫和中安信夫3名专家对宫崎勤进行鉴定。

在观察两年之后, 1994年11月30日,这3名专家提出鉴定书。他们都认为宫崎勤作案时辨认和控制行为能力减弱,属于限定责任能力,但他们的医学诊断不完全一致。内沼幸雄、关根义夫的诊断是“以多重人格为主体的反应性精神病”,中安信夫的诊断是“精神分裂症”。

就在几天之前,1994年11月21日,宫崎勤的父亲因也不能忍受逆子的罪恶行径给他带来的精神折磨,投河自杀。

1996年12月,东京地方法院再次审理宫崎勤案。辩护律师根据第二次鉴定结论,要求法官将宫崎勤无罪释放或者减刑。1997年4月14日,东京地方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宫崎勤在犯罪时具有完全责任能力,故判处死刑。辩护方不服判决,即日控诉至东京高等法院。

1998年12月,宫崎勤写的书《夢のなか - 連続幼女殺害事件被告の告白》出版。

2001年6月28日,东京高等法院维持一审判决。7月10日,辩护方上告至日本最高法院。

2006年1月17日,日本最高法院驳回上告。裁判长藤田宙靖认为,由于被告在作案当时具有完全行为能力,因此不采纳在一二审中所提出的被告精神状况鉴定报告。1月26日,辩护方提出判决订正。2月1日,日本最高法院驳回订正,确定死刑。

2008年6月17日,宫崎勤被执行死刑,死时45岁。

【案情鉴定】

宫崎勤无疑是一个精神障碍者,具有人格障碍、性施虐癖、恋童癖、恋物癖,甚至可能有多重人格、精神分裂症。但是,一个人有精神病并不等于无刑事责任能力。日本也采用在医学-法学的刑事责任能力认定标准,医学要件和法学要件并重。认定精神障碍者的刑事责任能力,只确认他有精神障碍是不够的,还必须确认精神障碍与其危害行为有直接的关系。在实施危害行为时,他的辨认或者控制能力如果因为精神障碍的作用而丧失,才能认定他没有刑事责任能力。更何况人格障碍、性施虐癖、恋童癖、恋物癖一般不会导致辨认或者控制能力丧失或明显减弱。在宫崎勤案中,法院认为宫崎勤在一系列犯罪中表现出完全的辨认或者控制能力,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因而判决他承担完全的刑事责任。

更值得注意的是,在宫崎勤案中,日本的法院并没有像中国某法院拒绝为邱兴华做精神鉴定那样拒绝为宫崎勤做精神鉴定,也没有像中国有些法院那样盲目采信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鉴定结论。判断疑似精神病人的犯罪人的刑事责任能力,必须借助精神医学。犯罪人的精神状态应由精神医学专家鉴定。但是,精神医学专家的鉴定结论只是一种证据材料,和其他证据材料一样,它必须经过法庭审查,方可作为定案的根据。法院在采信鉴定结论之后,再根据鉴定结论和其他证据以及相关法律对刑事责任能力进行认定。法院应当尊重司法精神医学鉴定所作结论,但对于有无辨认和控制能力应有自己的判断。有无辨认和控制能力是刑事责任能力的法学标准,其认定属于法院的权力范畴。法院不能完全听信精神病学专家的意见,否则就等于由精神病学专家进行审判了。迄今为止,精神医学以及司法精神医学在一定程度上还是经验性的科学,而且在精神医学中还存在各种流派,因而对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医学鉴定结论就更应当慎重对待。尤其是在几个鉴定结论截然不同的情况下,法院必须有自己的立场。在宫崎勤案中,面对不同的鉴定结论,日本的法院就作出了自己的抉择。

宫崎勤的死刑执行,距离他第一次作案的1988年8月22日将近20周年。如果那4名幼女还活着,今天正处在青春四溢的花样年华。任何办法都不能使她们的生命重新绽放,但宫崎勤的死刑执行,也许是人们能够为她们做的最后事情了。日本也有死刑存废的争论。据报道,宫崎勤被处决后,超党派“推进废除死刑议员联盟”的成员当天在东京会见记者,会长龟井静香就执行死刑强烈抗议。龟井抗议道:“秋叶原也发生了悲惨的事件。如果国家不珍惜生命就无法防止恶性犯罪的发生。想通过死刑遏制犯罪是不现实的。”而我估计,6月8日发生在东京秋叶原的加藤智大疯狂杀人事件,也许正是确定宫崎勤死期的另一个因素。

下一个是谁?如果日本不废除死刑,还有一个臭名昭著的罪犯的死期已经不远,他就是日本的邪教头目麻原彰晃。1994年6月27日,麻原彰晃在长野松本市制造一起沙林毒气事件,造成7人死亡。1995年3月20日,麻原彰晃指使信徒在东京地铁列车内制造沙林毒气事件,造成12人死亡,约5500人受毒气影响,一些人留下终身疾患。2004年2月27日,东京地方法院进行一审宣判,以杀人罪、拘禁罪、非法制造武器罪等13项罪行的“首谋”罪名判处麻原彰晃死刑。麻原彰晃的律师对这一判决表示不服,辩称“一系列的杀人事件是那些不受控制的座下弟子独自干的”,随后向东京高等法院提出上诉。但在东京高等法院接受上诉后,麻原彰晃的辩护律师以麻原彰晃精神状态不好为由,要求法院推迟审理。2004年12月20日,日本东京高等法院裁定麻原彰晃精神正常,从而驳回了麻原彰晃的辩护律师要求。但后来,麻原彰晃的辩护律师以麻原彰晃精神失常为由,没有按规定在2005年8月31日之前提出上诉理由书,而是要求法院暂停上诉程序。东京高等法院拒绝这一要求,但同意指定精神病医生评估麻原彰晃的精神状况。2006年2月20日,精神病医生向东京高等法院提交了一份约90页的精神评估报告。报告说:“尽管长期羁押导致一些精神异常的症状,但麻原并未患严重精神障碍,也没有丧失诉讼能力。”麻原彰晃的辩护律师随即发表声明,批评报告“武断、不客观”,并称其结论“明显有误”。2006年3月27日,东京高等法院认定麻原彰晃具有应诉能力,不接受中止二审程序的请求。2006年6月5日,麻原彰晃的辩护律师向日本最高法院提交了特别上诉。2006年9月15日,日本最高法院驳回了麻原彰晃辩护律师的上诉,维持东京地方法院对麻原彰晃的死刑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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