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權保護在東莞之以案說法②

2018年,原告某公司將被告某公司以侵犯著作權為由起訴。經審理查明,2017年,原告取得國家版權局出具的作品登記證書,載明作品名稱為“XX玩具”的美術作品的作者及著作權人為原告,創作完成時間為1989年12月14日,首次發表時間為1989年12月15日;並同時對其申請了專利保護。2015年12月23日,該專利權因有效期屆滿終止失效。

庭審中,被告主張其生產的產品是外觀設計專利有效期屆滿失效的產品,已進入公知流通領域,不屬於侵犯涉案作品的著作權情形。

經法院當庭比對,被控侵權的玩具形象與原告主張著作權的形象在造型、肢體形態上的表現形式一致,構成實質性相似。被控侵權的玩具,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複製、發行、表演、放映、廣播、彙編、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作品的”行為,侵犯原告作品的著作權,根據法律規定,被告應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需賠償4.5萬元給原告。

法官說法

外觀設計專利權與著作權是不同種類知識產權

該案承辦法官表示,本案涉及的問題即產品的外觀設計專利權終止後,它的著作權是否依然存在並受到保護。

版權保護在東莞之以案說法②

法官提醒,專利有效期屆滿失效,僅是公告告知社會公眾涉案專利權終止,而並未涉及該權利客體是否受到其他法律的保護。案涉專利圖片為長頸鹿造型,具有一定的獨創性,本身即屬於我國著作權法意義上的美術作品。而該美術作品上同時承載了外觀設計專利權與著作權兩種不同種類的知識產權,該兩種權利各自獨立存在。

其中一種權利的消滅並不必然導致另一種權利的消滅,本案中原告主張權利的案涉美術作品在其外觀設計專利失效後,其不再受專利法的保護,但其仍然受著作權法的保護,故原告可以對失效的案涉外觀設計專利權項下的美術作品主張著作權。

首席記者 林朝豐 通訊員 袁小燕

(資料提供:市兩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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