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检察机关知识产权宣传周】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例7

案例7:冯某某侵犯著作权案


【山东检察机关知识产权宣传周】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例7


无证印刷厂盗版印制的图书

2018年2月6日,菏泽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和曹县文化和体育局联合执法检查时,发现位于曹县某街道办的一处无证印刷厂,现场查获成品盗版印制的《面对面2018中考试题》630册、《试题研究2018中考试题》2975册、《英汉大辞典》1470册、《英才教程》2700册;查扣印刷胶版57套及晒版机、印刷机、分页机、裁纸机、装订机等全套印刷设备。同年10月26日,曹县文化和体育局将该案移送曹县公安局,曹县公安局同日立案侦查。

经查,自2017年初,冯某某投资经营该印刷厂。在未经相关出版社授权许可情况下,盗用他人出版社书号,非法出版上述图书予以销售营利,非法经营数额 (总码洋)391689元。

检察官正在进行案件研讨

2019年3月29日,曹县检察院以被告人冯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向曹县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于同年7月19日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冯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一审判决后冯某某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曹县中小微企业、民营经济较为发达,当地本土知名品牌产品较多,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对当地经济发展意义重大。为有效保护知识产权,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行为,曹县检察院没有就案办案,而是立足检察职能,积极通过检察建议形式参与社会治理,在本案办理过程中,向当地行政执法机关提出推动完善行政执法、开展日常监管、普法宣传等工作的检察建议;针对涉案盗版图书保管不善、刑事诉讼活动尚未结束就已销毁的普遍问题,向侦查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发出检察建议,推动有关部门制定出台文化市场综合执法中保管、销毁非法出版物办法,实现了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良好效果。

普法知识点

1、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侵犯著作权罪]: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制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二)出版他人享有出版权的图书的;(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2、检察官提醒:印刷企业和图书销售企业要提高版权意识,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出版、销售他人作品、图书等,不仅是违法的,违法所得数额较大还可能触犯刑律,被追究刑事责任。

广大消费者请擦亮眼睛,注意辨别盗版,切莫贪图便宜助长盗版侵权的不良风气,只有尊重版权,尊重创作者,我们的文化才能走得更远。


【山东检察机关知识产权宣传周】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例7


供稿丨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