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乎问答:黑中介捣鬼引发的一房二卖,买家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知乎问答:黑中介捣鬼引发的一房二卖,买家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问:黑中介张某买下房东顾某拆迁房后,让房东与我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我在不知道该房子被黑中介吃下来的情况下和房东签下合同并付了大多数房款,且实际占有房子至今。后来房价飞涨,中介反悔欲加价,我不同意,谁知去年能过户了发现该房子已被冻结,逐查发现黑中介在明知该房子我实际居住占有,以及房东没有出庭的情况下,打赢了这场官司。请问各位大神,如何定位这些黑中介的罪行?房东在明知该房子被黑中介买下的情况下,虽然是黑中介授意的还与我签订房屋买卖合同,黑中介与房东是否可以构成联合欺诈?请大家多给我意见,谢谢。

法官微课堂:

感谢邀请。

从你陈述的事实,结合提供的判决书内容来看,在你和房东顾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之前,房东已经和中介张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造成了“一房二卖”的情况。

从判决书认定的事实来看,张某和顾某于2015年12月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房屋价款是95万元,张某先后支付了顾某85万元,并于2016年2月开始使用房屋,有付款凭证和交房说明为证。房屋一直登记在美郊房产公司的名下。

虽然你也和张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支付了大多数房款,且实际占有房子至今,但张某抢先一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胜诉,取得了办理过户登记的权利。

从合同的效力上来看,张某和顾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以及你和顾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都是合法有效的合同,你和张某享有同等的债权,张某并不因为合同在先成立而享有优先债权。

根据《2015年度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规定,在审理一房数卖案件纠纷时,如果数份合同均为有效且各买受人均要求履行合同,一般应按照已经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合法占有房屋以及买卖合同成立先后等顺序确定权利保护顺位。恶意串通先行办理登记的买受人,其权利不能优先于已经合法占有该房屋的买受人。

本案中,在你和张某均未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的情况下,应当优先保护房屋合法占有者的权利。你作为该房屋的买方,依据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并支付大多数房款,且经过房东同意进住该房屋,属于房屋合法占有者。张某虽然向法庭提供了交房说明作为证据,但该证据并不能充分证明张某属于该房屋的“合法占有者”。

本案的关键问题在于张某在起诉顾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未如实陈述争议房屋的相关情况,故意隐瞒房屋合法占有者的实际情况,存在恶意,误导法院依据不完整的事实作出生效判决,并因此剥夺了你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张某根据该判决办理的登记过户,不能确认其房屋登记的合理性,属于登记在先的排除行为。

本案的出路在哪里?

第一,提起第三人撤销权之诉。《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故你可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提供下列证据材料:(一)因

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证据和情况说明,例如因为张某在法庭上故意隐瞒你合法占有房屋的事实,法院未依法通知你参加诉讼,导致你不知道该诉讼而未参加;(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错误的证据,例如你可以提供和顾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付款凭证以及能够证明你是房屋合法占有人的证据(该证据必须能够充分证明你是该房屋的合法占有人,足以否定张某提交的“交房说明”的效力);(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内容错误损害你的民事权益的证据,例如侵害了你对该房屋办理登记过户的权利。准备好上述材料后,应当自你知道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注意不要超期)向法院提起第三人撤销权之诉。

第二,以顾某为被告另行提起违约之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

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本案中,顾某在与你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该房屋已经卖给张某的事实,构成了欺诈,你可以向法院起诉顾某,请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要求顾某返还已购房款及利息,并可以请求顾某承担已付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仅供参考,感谢关注!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