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假冒“飘安”口罩 济宁一药店三倍赔偿又被罚

济宁新闻网讯(通讯员 颜丙龙)日前,曲阜市市场监管局就根据群众投诉举报调解并查处一起药店销售假冒“飘安”口罩案件。投诉人王先生获得在药店购买口罩价格三倍赔偿。同时,药店被责令停止假冒侵权违法行为并行政处罚罚款5000元。

随着今年春节后新冠肺炎疫情的不断蔓延,防疫口罩一时成了稀缺品。家住曲阜市西关的王先生1月26日下午为了购买防疫口罩,跑了多个药店不是关门就是无货。在位于曲阜市城西的山东某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一药店,王先生获悉该药店尚有少量待售口罩之后,就用社保卡购买了4包标有“飘安”商标品牌的口罩,口罩上标注的生产厂家是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商品名称为“一次性使用口罩”。按售价每包25元,王先生共支付药店货款100元。之后,王先生根据包装上的有关信息,上网查询后怀疑购买了假货,便到12315网上投诉平台投诉。

2月7日下午16时46分,曲阜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网上投诉处理的执法人员,接到全国12315平台转来王先生的投诉。执法人员立即展开调查,在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官网上看到企业公告,公告中声明,该公司生产的口罩均为“一次性医用口罩”,从未生产过“一次性使用口罩”。当执法人员来到被投诉药店时,药店负责人却不承认卖过一次性口罩。执法人员当场找到投诉人刷卡的小票,并出示王先生购买标有“飘安”商标品牌的口罩和购买支付凭证。药店负责人此时不得不承认共销售了10包假口罩,其中,王先生购买了4包。执法人员向该药店负责人告知了王先生投诉诉求,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应认定该药店构成欺诈消费者违法行为,消费者应依法获得三倍赔偿。最终,该药店同意向王先生退赔。2月9日上午,王先生通过微信转账获得三倍赔偿款300元。

投诉并未终结。经过执法人员细致的调查梳理,发现被投诉人涉嫌销售侵犯“飘安”注册商标专用权违法案件。根据2月11日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豫药监执法函〔2020〕34号《关于通报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一次性使用医用日罩真伪情况的函》,结合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飘安字〔2020〕006号《关于疫情防控期间生产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有关情况的报告》,以及该公司通过附件向全国各省市场监管部门提供的营业执照、产品名称、包装数量、产品批号、产品颜色、 注册商标证等真伪情况对照。曲阜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确认可认定该药店存在涉嫌销售侵犯“飘安”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按照诉转案规定当即上报分管领导立案调查。

2月16日,执法人员再次来到该药店历时3个多小时进行询问取证。案件已形成完整证据链。当事人之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列举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侵权行为。该局认定当事人销售侵犯“飘安”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违法行为成立。近日,该局依照《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作岀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对其处于5000元罚款。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