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日起,文物藝術品拍賣可全額開票


經過一年多的溝通、調研與協調,國家稅務總局於近日簽發2020年第9號公告(關於明確二手車經銷等若干增值稅徵管問題的公告),

公告第三條對拍賣行受託拍賣的文物藝術品,委託方按規定享受免徵增值稅政策的,允許拍賣行以自己名義就代為收取的貨物價款向購買方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而對應的貨物價款不計入拍賣行的增值稅應稅收入。該規定將於5月1日起實施。這一拍賣稅務難題的解決,給予疫情衝擊下文物藝術品拍賣市場極大的生存和發展信心。


為防範拍賣企業虛開發票,《通知》中明確要求拍賣行須將拍賣物品的圖片信息、委託拍賣合同、拍賣成交確認書、買賣雙方身份證明、價款代收轉付憑證、扣繳委託方個人所得稅相關資料等留存備查。


但需要注意的是,受客觀情況限制,對於委託方不享受免徵增值稅政策的(主要指機構委託),仍須依照現行經紀代理服務增值稅管理要求,拍賣貨款增值稅發票由委託方開具給買受人。



拍賣行受託拍賣文物藝術品,委託方按規定享受免徵增值稅政策的,拍賣行可以自己名義就代為收取的貨物價款向購買方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對應的貨物價款不計入拍賣行的增值稅應稅收入。

拍賣行應將以下紙質或電子證明材料留存備查:拍賣物品的圖片信息、委託拍賣合同、拍賣成交確認書、買賣雙方身份證明、價款代收轉付憑證、扣繳委託方個人所得稅相關資料。


文物藝術品,包括書畫、陶瓷器、玉石器、金屬器、漆器、竹木牙雕、佛教用具、古典傢俱、紫砂茗具、文房清供、古籍碑帖、郵品錢幣、珠寶等收藏品。


附:事件及協調工作回顧

2018年7月,由於文物藝術品拍賣特性與新調整後的拍賣貨物價款增值稅發票開具方式不相適應。一年多來,國家稅務總局及地方稅務部門(特別是北京市及東城區稅務局)積極聽取行業協會、拍賣企業的反映和建議,多次組織座談等調研活動,充分了解拍賣行業情況及經營模式,在現有國家增值稅管理政策的框架下,針對文物藝術品拍賣行業特殊性,幾經探討,多方論證,最終尋求出突破解決的辦法。在此過程中,還特別得到商務部、文化和旅遊部、國家文物局、北京市商務局、北京市服務業擴大綜合試點工作領導辦公室以及全國兩會代表等有關人士的關心和支持。現就事件及協調工作回顧如下:

2018年7月25日

國家稅務總局發佈2018年第42號公告,其中第五條明確“拍賣行受託拍賣取得的手續費或佣金收入按照‘經紀代理服務’繳納增值稅,《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拍賣行取得的拍賣收入徵收增值稅、營業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40號)停止執行”。

該公告明確了拍賣行以“取得的手續費或佣金收入”為稅基,符合拍賣行作為中介服務的性質。但又出現了新的問題:按“經紀代理服務”的要求,拍賣行僅可就其收取的佣金及手續費開具增值稅發票,拍賣貨款的增值稅發票要求由委託方開具給買受人。這一要求與文物藝術品拍賣“買賣雙方保密”的行業特性不相適應,並且因文物藝術品拍賣絕大多數委託人為個人而難以操作。

2018年8月17日

中拍協藝委會(以下簡稱“藝委會”)就文物藝術品拍賣貨款增值稅開票問題(以下簡稱“開票問題”),召集嘉德、保利、匡時、西泠、翰海、中貿聖佳、銀座、德寶等企業財務負責人進行座談,聽取企業情況,釐清相關規定,評估影響程度,並就下一步協調工作進行討論。中拍協黃小堅會長出席座談,並要求藝委會立即組織開展研究和協調工作,中拍協李衛東秘書長隨後對研究和協調工作做出具體要求。


2018年8月20日

藝委會與國家稅務總局相關處室取得聯繫,就開票問題進行反映,初步溝通行業訴求。

2018年8月24日

藝委會秘書長餘錦生,嘉德財務主管于波到北京市東城區稅務局第一稅務所辦稅服務廳,就個人申請代開增值稅發票相關事宜進行諮詢、調研。確認貨款發票無論是由委託方(個人方面)自行到稅務局開具,還是由拍賣行代理委託方辦理,對於文物藝術品拍賣領域來講均不具可操作性,且無法避免買賣雙方信息互知。

2018年8月下旬

藝委會根據國家稅務總局負責處室的要求,就近年來文物藝術品拍賣買賣雙方構成情況進行統計;同時就我國增值稅管理政策及該問題的解決向有關財務專家進行諮詢。

2018年9月11日

中拍協向國家稅務總局貨物和勞務稅司正式報送《關於拍賣價款增值稅開票問題的反映和建議(中拍協[2018]47號)》。隨後,中拍協原副會長劉浚年及秘書長李衛東向該司領導做彙報。

2018年9月27日

藝委會召集嘉德、保利、匡時、榮寶、翰海等企業財務負責人進行座談,由藝委會秘書長餘錦生主持研究進一步的建議方案,方案由嘉德財務主任於波負責起草。

2018年11月21日

藝委會餘錦生秘書長及嘉德財務主任於波一行到國家稅務總局,反映全國2018年秋季拍賣面臨的開票壓力,並就開票問題的解決進一步提出書面方案:《關於拍賣價款增值稅開票問題的補充建議(中拍協[2018]59號)》。

2019年2月26日

藝委會召開秘書長辦公會,討論開票協調及其他年度工作事項,餘錦生、劉瑩、陳零初、賈晉華、徐磊及有關人員參加。

2019年3月上旬

全國政協委員(雅昌文化集團董事長)萬捷向政協第十三屆全國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提出《關於調整拍賣貨款增值稅開票方式的提案》。

2019年3月5日

藝委會召開主任辦公會,會議就開票協調及其他年度工作進行商議。李衛東、胡妍妍、蔣迎春、甘學軍、陸鏡清、左京華、顧林凡、許習文、任志祥、餘錦生、陳零初、賈晉華、徐磊及有關人員參加。

2019年4月2日

藝委會餘錦生秘書長及嘉德財務主任於波、保利財務總監郭建巍等第二次到國家稅務總局,反映解決開票問題的緊迫性,並與相關處室負責人從政策層面和技術層面等角度進一步討論解決辦法。

2019年6月10日

藝委會餘錦生秘書長及嘉德財務主任於波、保利財務主管薄穎第三次到國家稅務總局,進一步就解決辦法和相關技術性問題進行討論。隨後,藝委會根據國家稅務總局要求提供拍賣行業相關情況介紹,並對“文物藝術品”概念進行界定。隨後,國家稅務總局負責處室根據前期溝通情況起草了政策調整方案。

2019年6月下旬

經國家稅務總局研究,認為如果允許拍賣行代委託方向買受人直接開具增值稅發票,不但突破現行統一的增值稅發票管理規定,還容易引發稅收徵管漏洞和虛開發票風險。

2019年8月9日

國家稅務總局與中拍協在京召開“文物藝術品拍賣貨款增值稅開票座談會”,中拍協黃小堅會長、國家稅務總局負責處室領導出席並講話,嘉德、保利、匡時、西泠、誠軒、翰海、榮寶、中貿、銀座、中漢、德寶、海王村等企業代表參加併發言,座談會由藝委會餘錦生秘書長主持。

2019年8月28日

國家稅務總局答覆全國政協委員(雅昌文化集團董事長)萬捷提案,表示將進行調研,在深入瞭解拍賣行業經營模式和特點的基礎上,統籌考慮並妥善解決拍賣貨款增值稅開票問題。

2019年11月20日

中拍協向國家稅務總局報送《關於拍賣貨款增值稅發票由拍賣行代開的請求(中拍協[2019]69號)》,反映2019年全國秋拍面對的壓力,提出拍賣貨款增值稅發票由拍賣行直接開具的請求。文件同時抄報商務部、文化和旅遊部和國家文物局。

2019年11月下旬

為尋求解決路徑,北京市東城區稅務局向北京市稅務局遞交試點提案,北京市稅務局就試點提案向國家稅務總局請示、溝通。

2019年11月下旬

中拍協黃小堅會長、李衛東秘書長等就開票問題及協調情況向商務部流通業發展司領導做彙報,並報送了《關於拍賣貨款增值稅發票問題的報告(中拍協〔2019〕71號)》。隨後,商務部安排負責同志與國家稅務總局溝通協調此事。

2019年12月12日

經中拍協黃小堅會長提議,北京市商務局會同北京市服務業擴大綜合試點工作領導辦公室,邀請北京市稅務局與藝委會、嘉德、保利等單位負責人就如何通過北京市服務業擴大綜合試點途徑爭取在北京試點由拍賣行代委託人開具增值稅發票的設想進行討論。

2019年12月27日

藝委會餘錦生秘書長同北京東城區稅務局領導,嘉德財務主任於波第四次到國家稅務總局,與貨勞司及負責處室領導討論試點可行性。

2020年2月28日

疫情發生後,藝委會立即向國家稅務總局反映疫情下拍賣行業的困境,提出加快推進解決拍賣價款開票的訴求,並在此後一個多月內保持密切溝通、討論。

2020年4月上旬

按照國家稅務總局要求,藝委會同嘉德、保利、翰海等企業,就拍賣企業可提供的能夠證明拍賣交易真實性的證據清單進行梳理,同時就不同委託情形的處理,文物藝術品的範圍,交易證據清單的確定,以及監管方式提出建議。

2020年4月26日

國家稅務總局對外發布2020年第9號公告,公告第三條對拍賣行受託拍賣的文物藝術品,委託方按規定享受免徵增值稅政策的,允許拍賣行以自己名義就代為收取的貨物價款向購買方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而對應的貨物價款不計入拍賣行的增值稅應稅收入。該規定將於5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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