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問答:紅字發票開具注意事項及休假補貼個稅繳納相關問題解析

提問 NO.1 開具紅字發票需要哪些資料?

每日問答:紅字發票開具注意事項及休假補貼個稅繳納相關問題解析


回答 節稅網123-小稅:《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訂的通知》(國稅發〔2006〕156號)第二十條規定:同時具有下列情形的,為本規定所稱作廢條件:

(一)收到退回的發票聯、抵扣聯時間未超過銷售方開票當月;

(二)銷售方未抄稅並且未記賬;

(三)購買方未認證或者認證結果為“納稅人識別號認證不符”、“專用發票代碼、號碼認證不符”。

本規定所稱抄稅,是報稅前用IC卡或者IC卡和軟盤抄取開票數據電文。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紅字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7號)規定:銷售方開具專用發票尚未交付購買方,以及購買方未用於申報抵扣並將發票聯及抵扣聯退回的,銷售方可在新系統中填開並上傳《信息表》。銷售方填開《信息表》時應填寫相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信息。

根據上述規定,貴公司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後,開票日期已經超過30天,不符合發票作廢條件。貴公司未將發票提交給購買方,貴公司可自行開具《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信息表》並上傳,經稅務機關係統校驗通過的《信息表》開具紅字專用發票,不需要購買方的拒收證明。

提問 NO.2 公休假補貼是否需要繳納個稅?

回答 節稅網123-小稅: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600號)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僱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僱有關其他所得。因此個人取得未休部分公休假補貼,應當合併到發放當月的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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