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票開具攻略大全——《增值稅發票開具的基本規定》

導讀

增值稅是很多企業商家經常接觸的一種稅種,是商品流轉過程中產生的增值額的一種計稅依據。那麼增值稅專用發票開具的基本規定有哪些呢?今天就來說說發票那些事,一起了解一下吧。


納稅人開具發票基本規定


01

納入新系統推行範圍的小規模納稅人,使用新系統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其他個人除外)發生增值稅應稅行為,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可以自願使用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自行開具。選擇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小規模納稅人,稅務機關不再為其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02

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

所有單位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個人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支付款項,應當向收款方取得發票。取得發票時,不得要求變更品名和金額。


03

增值稅納稅人購買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不動產,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時,須向銷售方提供購買方名稱(不得為自然人)、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地址電話、開戶行及賬號信息,不需要提供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證、開戶許可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登記表等相關證件或其他證明材料。

個人消費者購買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不動產,索取增值稅普通發票時,

不需要向銷售方提供納稅人識別號、地址電話、開戶行及賬號信息,也不需要提供相關證件或其他證明材料。


04

納稅人應在發生增值稅納稅義務時開具發票。


05

單位和個人在開具發票時,必須做到按照號碼順序填開,填寫項目齊全,內容真實,字跡清楚,全部聯次一次打印,內容完全一致,並在發票聯和抵扣聯加蓋發票專用章

開具發票應當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時使用當地通用的一種民族文字。


06

稅務總局編寫了《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與編碼(試行)》,並在新系統中增加了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與編碼相關功能。使用新系統的增值稅納稅人,應使用新系統選擇相應的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與編碼開具增值稅發票。


07

納稅人應在互聯網連接狀態下在線使用新系統開具增值稅發票,新系統可自動上傳已開具的發票明細數據。

納稅人因網絡故障等原因無法在線開票的,在稅務機關設定的離線開票時限和離線開具發票總金額範圍內仍可開票,超限將無法開具發票。納稅人開具發票次月仍未連通網絡上傳已開具發票明細數據的,也將無法開具發票。納稅人需連通網絡上傳發票數據後方可開票,若仍無法連通網絡的需攜帶專用設備到稅務機關進行徵期報稅或非徵期報稅後方可開票。

納稅人已開具未上傳的增值稅發票為離線發票。

離線開票時限是指自第一份離線發票開具時間起開始計算可離線開具的最長時限。離線開票總金額是指可開具離線發票的累計不含稅總金額,離線開票總金額按不同票種分別計算。

納稅人離線開票時限和離線開票總金額的設定標準及方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確定。

按照有關規定不使用網絡辦稅或不具備網絡條件的特定納稅人,以離線方式開具發票,不受離線開票時限和離線開具發票總金額限制。


08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虛開發票行為:

為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讓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介紹他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09

取得增值稅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可登陸全國增值稅發票查驗平臺(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對新系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普通發票、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和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的發票信息進行查驗。單位和個人通過網頁瀏覽器首次登錄平臺時,應下載安裝根證書文件,查看平臺提供的發票查驗操作說明。


10

一般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

(一)會計核算不健全,不能向稅務機關準確提供增值稅銷項稅額、進項稅額、應納稅額數據及其他有關增值稅稅務資料的。上列其他有關增值稅稅務資料的內容,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確定。

(二)應當辦理一般納稅人資格登記而未辦理的。

(三)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規定的稅收違法行為,拒不接受稅務機關處理的。

(四)有下列行為之一,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的: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私自印製增值稅專用發票;

向稅務機關以外的單位和個人買取增值稅專用發票;

借用他人增值稅專用發票;

未按《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第十一條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未按規定保管增值稅專用發票和專用設備;

未按規定申請辦理防偽稅控系統變更發行;

未按規定接受稅務機關檢查。

有上列情形的,如已領取增值稅專用發票,主管稅務機關應暫扣其結存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和稅控專用設備。


11

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一)向消費者個人銷售貨物、提供應稅勞務或者發生應稅行為的;

(二)銷售貨物、提供應稅勞務或者發生應稅行為適用增值稅免稅規定的,法律、法規及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

(三)部分適用增值稅簡易徵收政策規定的: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單採血漿站銷售非臨床用人體血液選擇簡易計稅的。

納稅人銷售舊貨,按簡易辦法依3%徵收率減按2%徵收增值稅的。

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適用按簡易辦法依3%徵收率減按2%徵收增值稅政策的。

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適用簡易辦法依照3%徵收率減按2%徵收增值稅政策的,可以放棄減稅,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徵收率繳納增值稅,並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法律、法規及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12

增值稅專用發票應按下列要求開具:

項目齊全,與實際交易相符;

字跡清楚,不得壓線、錯格;

發票聯和抵扣聯加蓋發票專用章;

按照增值稅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開具。

不符合上列要求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購買方有權拒收。


13

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發生應稅行為可彙總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彙總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同時使用新系統開具《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清單》,並加蓋發票專用章。


14

納稅人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按以下方法處理:

納稅人同時丟失已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的發票聯和抵扣聯,可憑加蓋銷售方發票專用章的相應發票記賬聯複印件,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退稅憑證或記賬憑證。

納稅人丟失已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的抵扣聯,可憑相應發票的發票聯複印件,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或退稅憑證;納稅人丟失已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的發票聯,可憑相應發票的抵扣聯複印件,作為記賬憑證。


15

納稅人在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當月,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等情形,收到退回的發票聯、抵扣聯符合作廢條件的,按作廢處理;開具時發現有誤的,可即時作廢。

作廢增值稅專用發票須在新系統中將相應的數據電文按“作廢”處理,在紙質增值稅專用發票(含未打印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各聯次上註明“作廢”字樣,全聯次留存

同時具有下列情形的,為本條所稱作廢條件:

收到退回的發票聯、抵扣聯,且時間未超過銷售方開票當月;

銷售方未抄稅且未記賬;

購買方未認證,或者認證結果為“納稅人識別號認證不符”“增值稅專用發票代碼、號碼認證不符”。


16

納稅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後,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應稅服務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發票作廢條件,或者因銷貨部分退回及發生銷售折讓,需要開具

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按以下方法處理:

(一)購買方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已用於申報抵扣的,購買方可在新系統中填開並上傳《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信息表》(以下簡稱《信息表》),在填開《信息表》時不填寫相對應的藍字增值稅專用發票信息,應暫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稅稅額從當期進項稅額中轉出,待取得銷售方開具的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後,與《信息表》一併作為記賬憑證。

購買方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未用於申報抵扣、但發票聯或抵扣聯無法退回的,購買方填開《信息表》時應填寫相對應的藍字增值稅專用發票信息

銷售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尚未交付購買方,以及購買方未用於申報抵扣並將發票聯及抵扣聯退回的,銷售方可在新系統中填開並上傳《信息表》。銷售方填開《信息表》時應填寫相對應的藍字增值稅專用發票信息。

(二)主管稅務機關通過網絡接收納稅人上傳的《信息表》,系統自動校驗通過後,生成帶有“紅字發票信息表編號”的《信息表》,並將信息同步至納稅人端系統中。

(三)銷售方憑稅務機關係統校驗通過的《信息表》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在新系統中以銷項負數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應與《信息表》一一對應。

(四)納稅人也可憑《信息表》電子信息或紙質資料到稅務機關對《信息表》內容進行系統校驗。


17

納稅人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後,如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應稅服務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發票作廢條件,或者因銷貨部分退回及發生銷售折讓,需要開具紅字發票的,應收回原發票並註明“作廢”字樣或取得對方有效證明

納稅人需要開具紅字增值稅普通發票的,可以在所對應的藍字發票金額範圍內開具多份紅字發票。紅字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需與原藍字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一一對應


稅務機關代開發票基本規定

01

代開發票範圍

(一)已辦理稅務登記的小規模納稅人(包括個體工商戶)以及國家稅務總局確定的其他可予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行為,可以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稅務機關申請代開增值稅普通發票:

被稅務機關依法收繳發票或者停止發售發票的納稅人,取得經營收入需要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的;

正在申請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和個人,對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至取得稅務登記證件期間發生的業務收入需要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的;

應辦理稅務登記而未辦理的單位和個人,主管稅務機關應當依法予以處理,並在補辦稅務登記手續後,對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至取得稅務登記證件期間發生的業務收入需要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的;

依法不需要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和個人,臨時取得收入,需要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的


02

代開發票種類

稅務機關使用新系統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和增值稅普通發票。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六聯票,代開增值稅普通發票使用五聯票

稅務機關為增值稅納稅人代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第五聯代開發票崗位留存,以備發票的掃描補錄;第六聯交稅款徵收崗位,用於代開發票稅額與徵收稅款的定期核對;其他聯次交增值稅納稅人。稅務機關為納稅人代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第四聯由代開發票崗位留存,以備發票掃描補錄;第五聯交徵收崗位留存,用於代開發票與徵收稅款的定期核對;其他聯次交納稅人。

稅務機關代開發票部門通過新系統代開增值稅發票,系統自動在發票上打印“代開”字樣。


03

月銷售額不超過10萬元(按季納稅30萬元)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稅款有關問題: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不超過10萬元(按季納稅30萬元)的,當期因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含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已經繳納的稅款,在增值稅專用發票全部聯次追回或者按規定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後,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


04

增值稅納稅人應在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備註欄上,加蓋本單位的發票專用章(為其他個人代開的特殊情況除外)。稅務機關在代開增值稅普通發票以及為其他個人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備註欄上,加蓋稅務機關代開發票專用章。


發票違章處理

01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應當開具而未開具發票,或者未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一次性開具發票,或者未加蓋發票專用章的;

使用稅控裝置開具發票,未按期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開具發票的數據的;

擴大發票使用範圍的;

以其他憑證代替發票使用的;

跨規定區域開具發票的;

未按照規定繳銷發票的;

未按照規定存放和保管發票的。


02

跨規定的使用區域攜帶、郵寄、運輸空白髮票,以及攜帶、郵寄或者運輸空白髮票出入境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丟失發票或者擅自損毀發票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03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虛開發票的,由稅務機關沒收違法所得;虛開金額在1萬元以下的,可以並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虛開金額超過1萬元的,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非法代開發票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0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稅務機關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轉借、轉讓、介紹他人轉讓發票、發票監製章和發票防偽專用品的;

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私自印製、偽造、變造、非法取得或者廢止的發票而受讓、開具、存放、攜帶、郵寄、運輸的。


05

對違反發票管理法規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稅務機關應當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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