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审快结为农民工讨薪

近日,云溪法院公开审理一起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杨某安支付原告石某军15000元并支付利息。

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3月份,被告杨某安的儿子杨某邦联系到了原告石某军,要求石某军组织民工帮其父亲承揽的某兴康城工程项目从事制作钢筋笼工作。原告石某军按照杨某安的要求完成了钢筋笼业务后,杨某安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及民工工资后,尚欠部分工程款不能及时支付,杨某安于2017年7月18日向原告石某军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今欠到石某军岳阳某兴工地做钢筋笼工程款50000元,此款在2017年8月31日前付清(以前条据全作废,以此为准),杨某安,2017.7.18”。后经原告石某军自认收到被告杨某安35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该案系合同纠纷。由于被告杨某安对拖欠原告石某军15000元无异议,因此对原告石某军要求被告杨某安支付欠款15000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欠款利息的诉讼请求,因双方未约定利息,应自被告承诺的还款日期2017年8月31日的次日起,至付清之日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按照年利率6%向原告石某军支付逾期付款利息。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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