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平发布关于消除房屋安全隐患的通告!附举报电话

武平县人民政府关于消除房屋安全隐患的通告

为全面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深刻汲取泉州市欣佳酒店“3.7”坍塌事故教训,全面消除房屋安全隐患,加强房屋安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福建省违法建设处置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和《武平县房屋结构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百日攻坚专项行动方案》精神,全县范围正在全面深入开展房屋结构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百日攻坚专项行动,现就全县公民和单位(组织)消除房屋安全隐患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对全县所有房屋(含民房、厂房、公共建筑等)开展一栋不漏、一户不落的排查,对重大安全隐患房屋、空心房、旱厕、闲杂房(含残垣断壁、破损围墙等)实施拆除,对一般安全隐患房屋实施拆除或加固,切实消除房屋安全隐患。

二、“四无”(无审批手续、无资质设计、无资质施工、无竣工验收)的房屋以及违规加层、擅自改动承重结构的建筑,一律不准作为宾馆、酒店、饭店、商超、KTV、影院、美容院、养老院、福利院、医院、卫生院、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等人员密集型经营场所。

三、房屋产权人或实际控制人(含“两违”建筑和未办理产权登记祖遗房的实际所有人,各类众产份额持有人,下同)是房屋安全第一责任人。自本通告下发之日起,立即对所属房屋开展自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应立即上报所在村(居),村(居)如实填写审批、建设、使用情况,并于当天完成系统信息录入。

四、房屋产权人或实际控制人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立即停止出租(租住、借住)和经营(租与他人经营或自行经营)活动,清空租借户和经营场所。对未及时处置,导致发生房屋倒塌、伤人事故的,有关部门将依法依规、从严从快对相关房屋安全责任人追究法律责任。

五、县人民政府根据全县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情况,开展集中整治行动。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隐患的房屋(含仍有租、借、经营情形的“两违”建筑),将依法依规采取停水、停电、停气等措施以及强制清空场所、强制撤离人员、强制拆除建筑物等措施进行整治。

六、供水、供电、供气等单位必须严格核实申请户房屋的合法性和安全性,不得向违建户或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办理开户手续,一经发现将追究相关单位及经办人员的责任。相关单位在接到对违法或存在安全隐患的建筑确认通知后,应立即依法依规落实停止供水、停止供电、停止供气等工作对违建户或存在安全隐患的建筑私自提供用水、用电、用气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七、全县公民和单位(组织)应当自觉配合开展房屋结构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百日攻坚专项行动,不得阻挠或干扰整治行动,凡阻挠或干扰整治行动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构成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八、全县公民和单位(组织)将房屋出租的,应严格按有关规定申请办理房屋租赁备案手续,严禁将房屋用于群租牟利。承租人或房屋产权人或实际控制人严禁改变房屋承重柱墙。未办理房屋租赁备案手续的,私自改变房屋承重柱墙的,将按有关规定从严从快处罚,造成的后果由房屋责任人自行承担。

九、全县广大党员、公职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村(居)“两委”班子成员应带头积极开展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对不如实申报、不积极配合、不主动消除房屋安全隐患的,将依法依规依纪处理

十、对不如实上报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情况,或对安全隐患房屋未采取相应整治措施的,欢迎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

举报电话如下:

武平县公安局:110

武平县住建局:4823945(邮箱:[email protected]

武平县应急局:4829989

武平县农业农村局:3231565

武平县自然资源局:4822699

武平县城市管理局:3230593

武平县市场监管局:4822032


武平县人民政府

2020年4月16日

为帮助广大群众更好地了解和掌握房屋安全隐患法律责任风险的认识,保护自身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现将有关法律责任风险进行了梳理,快来看看吧!


房屋结构安全有哪些法律责任风险


一、房屋结构安全主要责任主体有哪些?

1.房屋所有权人是房屋安全总责任人,房屋承租人、借用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合同的约定合理使用房屋,承担相应的房屋安全责任。2.购买政策性住房部分产权的,购买人是房屋安全责任人。 

3.房屋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或者房屋权属不清,有代管人的,代管人是房屋安全责任人;无代管人的,房屋实际使用人是房屋安全责任人。

4.房屋共有部分已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按照约定承担房屋安全责任;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的,共有产权人是房屋安全责任人。

5.公有房屋的管理单位是房屋安全责任人。

6.小产权房、“两违建筑”的实际建造者、使用者是房屋安全责任人。7.在建商品房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是房屋安全责任人。

二、房屋结构安全责任主体应对房屋安全承担哪些管理和维护义务?

1.应当依照设计功能、建筑物使用性质及房屋权属证明记载的房屋用途合理使用房屋;

2.应当检查、修缮房屋,及时治理房屋安全隐患;

3.应当装饰装修符合相关房屋安全规定;

4.应当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按照规定承担房屋安全鉴定费用;

5.应当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保障房屋安全。

三、房屋安全隐患由谁负责?如果危房墙面倒塌或脱落砸到人,谁需要承担责任?

1.作为房屋的所有人,应当做好维护工作,要么加固,要么拆除。否则,一旦房屋墙面倒塌或脱落砸到人,将很有可能要承担赔偿责任。

2.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四、拒不配合开展房屋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治或实施危害房屋结构安全的行为导致人员、财产损失可能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一)民事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86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因其他责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他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

(二)行政法律责任

1.拒不配合或阻碍工作人员依法开展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或采取解危措施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等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若存在暴力抗拒等情节严重行为,甚至可能构成妨害公务罪。

2.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69条等条文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由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刑事责任

1.可能构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因管理责任人未尽安全管理义务,导致隐患房屋倒塌等危害他人生命财产安全,情况严重的,可构成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可能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其他责任主体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将可能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4.可能构成妨害公务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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