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人代缴税款会发生什么?龙龙评说王训宇案

一、案件情况

本案信息:本案入选了“中国2019年度影响力税务司法审判案例”,案件具体的信息为王训宇诉宜昌律信投资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债权确认纠纷案[(2019)湘0922行初63号]

基本案情简介:原告王训宇在与律信公司借贷纠纷案的强制执行程序中,获得律信公司的房产抵偿判决书确认的债权。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时,原告缴纳了所有的税款共计6454887.24元,其中为律信公司代缴的税款共计5219809.52元。因律信公司已进入破产程序,原告王训宇向其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并主张其代缴税款形成的债权具有优先权,双方遂就原告是否因代缴税款取得债权,且该债权是否属于税收债权具有优先性发生争议。法院认为律信公司因原告王训宇的代缴行为不当得利,并参照最高院对职工债权的处理方式,基于公平原则,认为王训宇的债权应按税收债权的顺序受偿。

 入选理由:第三人代为偿还税收债权在法律上如何认定,此种行为在税法上如何理解,需要进一步研究。本判决尽管提供了一种可供参考的思维方向和观点,但留下了以下问题:被执行人最终承担大部分税费,将导致破产程序中又添新债,无法有效终结债务;买受人按税款债权顺序享受优先权并无意思表示的基础也没有法定基础。税务机关无权将税收之债转让给其他主体,法院也无权因买受人代缴而拟制出买受人包括税收优先权在内的税收债权;本案收取诉讼费,和其他债权确认纠纷通常按照标的额收取的方式不统一。

帮人代缴税款会发生什么?龙龙评说王训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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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龙龙评说

针对以上案情,龙龙说财税法就该案做如下评说:

对于该案为何会入选“中国2019年度影响力税务司法审判案例”个人是觉得很有疑惑的,尤其是入选理由中多数是在质疑本案中法院判决,甚至是在怀疑法院在造法判决。因此,个人认为,这样在评委看来都问题多多的案件都可以入选,一方面,评委也认可法院这样判决可能是比较合理的解决办法;另一方面,这类案件在税收征管以及民商事纠纷解决中是属于比较新的探讨课题,具有一点的可研究性和探讨性,也自然具有较高的影响力。我个人认为该判决也是具有一定合理性的。

首先,先明确该案的几个重要时间点,律信公司破产重组是在2018年6月1日,而原始借贷纠纷案件的审理终结及执行都是在此之前,其中房屋拍卖是在2017年9月21日至22日,结果是流拍;2017年11月16日法院裁定以涉案房屋流拍保留价即32000000元交付原告王训宇用以抵偿本金30000000元及利息1799634元、诉讼费用200366元。原告王训宇于2018年5月办理了涉案房屋的过户手续并缴纳了所有的税款共计6454887.24元。

因此,对于评选理由的“被执行人最终承担大部分税费,将导致破产程序中又添新债,无法有效终结债务”这点我个人是不认同的,因这笔资产处理产生的税费始终是会产生的,而且金额也是基本固定的,并没有产生新的债务,并且按照资产处理的费用是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缴纳的, 与被执行人是否最终承担大部分还是只承担小部分并无关。因此该条理由是不成立的。

而关于“买受人按税款债权顺序享受优先权并无意思表示的基础也没有法定基础。税务机关无权将税收之债转让给其他主体,法院也无权因买受人代缴而拟制出买受人包括税收优先权在内的税收债权”这个评论,我个人是比较认可的。因为你既然代缴了税款,你和被代缴人只有代缴关系,而这种代缴关系也只是普通的民事债权,并无优先权。“法院认为律信公司因原告王训宇的代缴行为不当得利,并参照最高院对职工债权的处理方式,基于公平原则,认为王训宇的债权应按税收债权的顺序受偿”这样的观点,其实是将普通债权按照税收债权受偿,虽然从结果上说,并没有损害其他主体,尤其是在偿还在后主体的利益。但该判决忽略了税收优先权是具有特殊性的,其并不能进行转移的,而代缴行为说破天也只是普通的民事关系,并不会因为代缴而有了其他特殊的属性。

这样的案件,我个人看其实只是有探讨研究的可能性,但影响力来说,并不应当入选“中国2019年度影响力税务司法审判案例”,一方面,该判决毕竟是基层法院的判决,不具有普适性或者说可指导性;另一方面,如评审委员会所述,确实存在一定的问题,而且可能在不同法院不同法官手里都会有不同的判决意见,这个案件的影响力应该说不上强吧。

综上,龙龙认为,该案的判决结论是合理的,但说理部分或者论证部分是可以再加强或者说改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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