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議地方立法時儘量避免重複羅列上位法的條文

2015年3月15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作出修正,即地方立法權擴大至全國所有設區的市,這樣對同一事項可以分別由全國、省級、地市三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相關規定,但是辦案中發現有的地方性法規的條文中不是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牴觸的前提下制定具體的實施細則,而是存在重複羅列上位法條文的現象,缺乏立法制定的技術性。如本律師曾代理一件環境汙染處罰案件,經查詢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某省大氣汙染防治條例、某市大氣汙染防治條例的相關規定發現,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第115條已經作出具體處罰規定,但是某省大氣汙染防治條例和某市大氣汙染防治條例在不同條款中均再次作出重複規定,這樣不僅給學法用法者增加負擔,也背離立法法擴大地方立法權本意,為此建議在上級立法機關在對地方性法規審批或備案時不僅要審查其合法性,同時也請關注條文重複性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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